订立合同双方:曹金风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位置:坐落于肃州区肃园街23号。
第二条 房屋租赁范围:
(1)前楼;
(2)后楼除壹间外其余由乙方承租;
(3)前院、后院;
(4)门房。
第三条 附属设施设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 租赁期限:拾年,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
第五条 租金总额:贰佰捌拾万元整,即壹年租金为贰拾捌万元整。
第六条 合同履行顺序:乙方先予履行。
第七条 租金交纳时间,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在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两年租金,即伍拾陆万元整,从第三年,每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第八条 租赁物交付时间: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11月15日为租赁物交付期间。
第九条 租赁房屋用途:乙方可用于合法经营。
第十条 房产税:在租赁期间,房产税乙方每年承担贰仟元整。
第十一条 租赁物转租: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及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保护:乙方有义务保护租赁物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不得损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租赁物的安全:乙方要特别注意防火,杜绝事故发生,甲方有权对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水、电、暖、税等费用的承担:乙方承担水、电、暖、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 设施设备的购置:在租赁期间乙方可购置新设施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补偿问题:租赁期届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 不予补偿。乙方购置的新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届满后,可移动的乙方带走,但不得影响原来的整体性、完整性、功能性,不可移动的,影响原来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约定管辖:若进行诉讼,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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