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区积极实施助审制度开展“乡案县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省市纪委有关领导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目前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一个好做法。
一、主要做法
实施助审制度是**区为开展“乡案县审”工作创造性实施的一种基层自办案件审理方式,主要做法是:
(一)出台一个办法。XX年,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对实施“乡案县审”工作进行了部署,**区承担了全市“乡案县审”试点工作任务。受任以来,**区纪委从主要领导到分管领导,对于试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制定实施具体的工作办法。自XX年4月开始,**区所有乡镇基层调查结束的纪检监察案件要全部交由区纪委直接审理。但乡镇基层自办案件全部移交区纪委审理即实行“乡案县审”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压力明显加大,审理人员更显不足。与之相反的是,由于将审理业务直接交到了区纪委,乡镇基层纪委工作量大大减少,并且长期下去会导致乡镇基层纪检干部在审理业务的掌握上出现薄弱环节,不利于他们综合素质的提高。基于以上问题,区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议,专门研究乡镇基层案件怎么审的问题,并最终确定实施助审办法,研究制定了《“乡案县审”案件审理助审办法(试行)》,从XX年4月份开始尝试实施了基层自办案件助审制度。
(二)建立一支队伍。明确了怎么审的问题后,还要解决谁来审的问题。为建立助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定相对固定的助审人员队伍,确保工作规范化运行,我们通过对全区各镇、街道纪(工)委委员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将各单位纪检专职委员中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同志,纳入助审人员队伍,建立基层自办案件助审人员库,并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审理乡镇基层纪委移交的案件时,由区纪委审理室主审,然后由区纪委分管领导从助审人员库中选定1-2名同志为助审人员,主审人员和助审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三)明确三个要求。在组织助审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区纪委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坚持交叉审理原则,即参与本次案件审理的助审人员不准审理本镇、街道的自办案件,只能由其他镇街道的助审人员参与助审,这在确定助审人员的过程中,由区纪委分管领导或审理室予以把关。二是申诉复查和复杂疑难案件原则上不让助审人员参与审理。主要是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保密性以及助审人员办案经验等实际情况,但是在具备严格保密措施的条件下,也安排助审人员参与一些必要的工作,以便进一步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三是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对乡镇基层移交区纪委审理的案件,完全按照区纪委审理自办案件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审理,这对提高基层案件审理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取得的成效
实行“乡案县审”以来,**区共对98起乡镇基层案件实行了区纪委直接审理,其中实施助审90起,从实施情况来看,成效是明显的。
一是整合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力量,推进了“乡案县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实施助审制度,将乡镇基层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纳入案件审理助审人员库,整合了全区纪检监察审理力量,形成了“区纪委审理人员主审、乡镇基层审理人员助审”的“乡案县审”案件审理模式,为“乡案县审”工作创造了“成本低”、实用性强的实施条件和办法,促进了“乡案县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实行助审制度推进乡案县审工作调研报告】相关文章: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