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周口蓝天救援队的形象,加强队伍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特制定周口蓝天救援队队员规章制度,本队所有正式队员、预备队员和志愿者,必须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守法纪。接受蓝天精神与理念,严格遵守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户外救援执行安全责任自负制,参加救援任务时严禁个人英雄主义,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第三条 尊重被救助人员的个人隐私。未经队内审核,不得随意发布,透露被救助人员的个人情况和救援图片及影像资料。
第四条 遵守公众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救援队员形象,举止端庄,谈吐大方。禁止任何小组、个人有损害本队的形象、声誉的行为,禁止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侵占或破坏蓝天救援队财物,禁止任何小组或个人拉帮结派,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而损害本队的集体利益,破坏救援队的发展。
第五条 倡导队员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创造精神。救援队各队员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在任何公共平台谈论队员隐私,在本队网络平台辱骂、挑衅、吵架、搬弄是非。
第六条 队员、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其它纠纷与本队无关。严禁以本队队员、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身份借贷,一经发现,由队委会谈话。情节严重者清退出本队。
第七条 禁止外借蓝天救援队服装和各种标识。爱护本队的各种救援装备和培训器材以及公共财物。
第八条 未经队伍工作委员会授权或批准,队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本队的名义参加对外培训、合作、谈判等;
2、以本队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本队的名义对新闻媒体或对外人员发布信息、意见的;
4、代表本队出席各类公众活动。
第九条 全体队员有义务保护蓝天救援队的各种机密资料,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信息和文字、图片、影音档案。退队或者换队,请移交手上所负责的资料和文字、图片、影音档案并对资料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机密资料。
第十条 各项队内活动、救援行动、集会期间全体队员、学员应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1、出队时或正式场合按本队着装规定穿着队服并佩戴各种标志标识,着黑色高帮靴,时刻注意个人仪容仪表;
2、精神振作,举止端庄,谈吐大方得体;
3、穿着队服列队时,不得嬉笑打闹,抽烟,吃零食以及其他有损本队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4、室内学习时,注意课堂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有需要的可以到室外接听电话。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入谈论并踊跃发言。
5、野外实操时,注意安全,不嬉戏打闹,爱护各种装备(设备)和器材,自觉遵守各种装备(设备)和器材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6、着队服时,服从带队或领队统一指挥;除领队外其他人员不得离开队列,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队伍必须向领队打“报告”领队同意后,方可出列,需分组时,各组必须跟紧组长并与前队保持一定距离。
7、严禁在公众平台(QQ、微博、微信等)发布有损本队的形象、声誉的图片,视频和文字,需要发布时必须有外联宣传组负责人统一发布对外各种图文信息。
8、在出勤(备勤)培训期间严禁喝酒。
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奖励先进,预防违规,保证本队的平稳发展,针对全体成员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救援队全体队员、预备役队员和新加入志愿者。
第二条:对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队员、预备役队员、志愿者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表现积极的;
2、在各类救援行动中有明显立功表现的;
3、有关队伍建设建议切实有效的、队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明显成效的;
4、各组负责人/秘书/信息员在平时、在各种任务或总部后台任务值守突出的;
5、制止违反蓝天队伍规纪律和定的行为,维护本队形象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晋级、颁发贡献勋章、纪念章、授予年度优秀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对队员的奖励中,晋级、颁发勋章、纪念章、授予荣誉称号,由队务组提出建议,经队伍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队员,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蓝天精神与理念,违反蓝天队伍各种纪律和制度的;
2、严重违反队务组管理规定的;
3、在救援行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平时或各种任务、保障中有商业推广、行为的;
4、任何违反蓝天队服、蓝天文字标识、蓝天徽章管理规定的;
5、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6、对救援信息或灾情通报瞒报、谎报、漏报的;
7、未经允许,私自对外发布救援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8、私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资金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于严重违规导致后果,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可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直至清除出队。
第六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队查看、清除出队。队员,预备役队员上报河南蓝天工作组,根据红头文件之规定,在48小时后未提出复议者视为处罚有效。相对于志愿者,本队在告知、警告无效后,直接清退并发布声明。
第七条:队员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后果,给蓝天救援队带来严重危害或经济损失,或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由蓝天救援队队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蓝天救援队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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