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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
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地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流出前,应对其外出的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要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对持有效证明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有效证明的流动人员,要积极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慎重地开展认定和接收工作。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xxx民政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所联系的流动党员群体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落实工作之前需外出的,要主动为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其所在地党组织。党员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转移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相关党组织在做好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支部负责同志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 党费收缴和党员发展 第十条 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外来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流动党员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议时要认真审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材料。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入地党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组织要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置。
第五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六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二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要积极为家乡经济建设献言献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专长的流动党员还要积极返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沟通,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利用各级党建联席会议,整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和办理暂住证时,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并逐步实现流动党员信息化管理。要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开设党务服务窗口,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接转、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救助、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底要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在工作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党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威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二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 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权利保障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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