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4日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作了下列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 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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