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各职能处(室)及工作人员当前的工作状态,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提供帮助。
第二条 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三条 绩效考评要坚持一致性、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各处(室)每半年考评一次,工作人员每月考评一次,全年进行总体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根据州党委、政府和 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对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处(室)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处(室)领导干部责任分工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处(室)各项制度分解、落实的情况;
四、参与机关各项创建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对单位工作人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第六条 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七条 处(室)的绩效考评标准:
优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能解决工作难题。达到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使工作走在全疆的前列的目标。(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能提前按标准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工作处于一般状态,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进程。(74分—60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优秀:工作积极主动,并且乐于协助他人解决工作问题。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勤于思考,能够提前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没有工作热情,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态度恶劣,并影响他人,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74分—65分)
第九条 处(室)的“总体要求”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任务”由处(室)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评的“工作任务”由各职能室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考评步骤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各职能室发放《半年工作考评表》,处(室)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每个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工作考评表》。
第十二条 各处(室)领导填写《半年工作考评表》的“半年工作总结”和“半年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月度工作考评表》“本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处(室)的《半年工作考评表》交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的《月度工作考评表》处(室)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处(室)领导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处)室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第十四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半年工作考评表》《月度工作考评表》初步考评意见反馈后,交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处(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审查各处(室)交报的《半年工作考评表》《月度考评表》,及时纠正错误,并确定最终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 考评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半年考评不合格的处(室),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处(室)领导进行诫勉教育;年年终考评不合格的处(室),机关效能建设小组对该处(室)领导进行效能告诫一次,该处(室)领导及全休工作人员不能评优;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处(室),该处(室)领导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执行《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对当月考评不全格的工作人员,对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向该工作人员提出诫勉教育。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机关效能建设小组提出效能告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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