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基层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中组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省市文件要求,开展处置失联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如果能够联系要与本人联系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集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二、方法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xx年2月25日至8月16日。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查找阶段(2月25日至7月22日)
针对前期查找的失联党员,查阅党支部记录本、党费收缴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失联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同时采取寻访亲属、邻居、朋友,张贴寻人通知等查找联系失联党员下落,尽最大努力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
第二阶段:初步处理阶段(7月22日至7月29日)
依据《党章》第一章第九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社区党委(总支)对失联党员的不合格表现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办事处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除名处置的,由办事处党委报区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阶段(7月29日至8月15日)
1、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社区党委(总支)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书面投票表决。对做出除名处置的,提交办事处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区委组织部批准。社区党委(总支)接到批准文件后正式执行。并在党委(总支)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进行通报。党委(总支)将有关材料,除处置决定、表决资料、调查资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一份二份,一份社区党委(总支)存档,一份上交办事处党委存档。
2、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也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程序与除名程序相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处置不合格失联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稳妥推进。
2、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方面,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在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要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察等长效机制。对“三不” 党员(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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