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定 作 方:
承 揽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项目图片拍摄合同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拍摄事宜,现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
1、 拍摄范围及内容:
2、 拍摄要求:
3、 成品格式:
4、甲方具有调整以上拍摄范围、工作内容的权利。
二、合同价款和计价方式
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承包,包干单价为人民币 元/张,按经甲方确认质量合格的图片数量据实结算。
2、上述包干单价包含乙方人工、材料、器械、交通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一切为履行本合同的费用。
3、本合同暂定拍摄图片合同总价暂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三、图片验收及交付方式
1、乙方按合同及甲方要求进行拍摄并提供若干张备选图片,甲方从中挑选满足甲方要求的图片,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图片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2、交付方式: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图片,乙方以形式向甲方交付 份。
四、合同工期
拍摄工期为 个日历天,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工作次日起算,拍摄完成后 日内交付最终成品文件,如遇不合适拍摄天气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工作时间顺势延后。
五、合同价款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付成品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进行结算,结算达成一致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结算总价的100%。
2、甲方每次支付款项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若不按此要求出具,甲方有权推迟或拒绝付款。
3、乙方收款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号:
六、双方责任
1、在规定拍摄时期内(天气满足拍摄条件),乙方按合同及甲方要求进行拍摄工作,本项目拍摄完成后甲方不得另行随意增加拍摄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增加的拍摄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影响乙方依约已拍摄图片所产生的费用。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可供拍摄的场地及实物,并提供相应配合与协助。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期限保质保量交付成品文件,否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的数量结算,乙方并应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4、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拍摄的全部图片版权归甲方所有,除乙方用于评奖或自身宣传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第三方项目,不得提供予第三人使用,否则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全面并实际履行其义务而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七、争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八、其他
1、未经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本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按合同载明通讯地址传送,并以下述最早时间为送达时间:(1)当面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2)邮寄送达的,邮戳所载时间起第【3】日。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摄影报价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根据甲方婚礼当天需要乙方供给摄像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摄像类型:婚礼摄制。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圆,签署本协议之时,甲方须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仟圆整,剩余款项甲方在拍摄服务当天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异常提醒:服务当天甲方如未付清余款,视为甲方终止协议,所以乙方将不再为甲方供给任何后续服务以及光盘。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第二条、摄像日期:20xx年10月1日早上7:00时至当日晚上21:00时止。不拍摄闹洞房。服务当天超过预定的时间(如:提前会合、超时拍摄,乙方每小时另加收服务费人民币壹佰圆,同时由甲方负责免费供给接送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乙方最终交付给甲方成品为:DVD,数量:1盘,碟片时长60分钟左右,成品光盘资料为:精编剪辑(包含:迎亲MV精编调色、外景MV精编调色、酒宴MV精编调色、酒宴实况),交付成品的周期为45天(旺季顺延15天)。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的会合地点在xxx市区主城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我解决;乙方与甲方的会合地点在临沂近郊(如:xxx),甲方须另支付给乙方交通费人民币壹佰圆;乙方与甲方的会合地点在远郊(如:三区、九县、**区),甲方须另支付给乙方交通费人民币贰佰圆;乙方与甲方的会合地点在远郊县(如:、县),甲方须另支付给乙方交通费人民币叁佰圆。(甲方如果供给免费的接送交通工具,乙方将不收取任何交通费用)。
第五条、乙方到临沂地区以外的城市、地区为甲方进行拍摄服务,甲方须增加支付给乙方总服务费的50%作为区间服务费,同时由甲方负责免费供给接送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宿。
第六条、乙方在本次摄像服务期间如遇正常的就餐时间,由甲方免费负责供给解决。
第七条、本次拍摄服务,乙方使用的摄像机为:SONY广播级摄录设备,台数:1台,现场摄像人数:1人。乙方拍摄时使用的必要辅助器材(如:新闻灯、三脚架)由甲方负责安排朋友免费帮忙。甲方如果需要乙方自带助理,甲方须另支付乙方的助理人员服务费人民币壹佰圆。
第八条、为保证乙方摄像效果,甲方须供给必要的辅助条件:如:拍摄时所需要乘坐的汽车、拍摄现场的照明设施、交流电源、相关配合人员等。
第九条、甲方应保障乙方摄像师人身安全,以及摄像器材不被丢失、损坏。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摄像师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以及摄像机、摄像器材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十条、因天气原因(如:雾、雨、雪,冰雹、台风、飓风、烈日、沙尘暴等),因拍摄现场环境原因(如拍摄现场照明条件不好、现场人员混乱、周围人群哄抢、骚扰等)所导致最终的画面不稳定、画面不清晰,资料不完整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职责。
第十一条、重要提醒:乙方在拍摄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不可抗力(如:摄像机器本身突发性的机械故障造成的记录资料不完整或无法记录,摄像人员发生突发性疾病从而失去服务本事的),乙方将退还甲方所交定金,但不承担其它职责。甲方认可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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