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民规。
第一章 村民及村组织结构
第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有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汇报有关行政管理、农业承包管理、资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四条 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前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年度财务收支予决算报告;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开支;
(四)集体资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收益情况;
五)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
(六)其他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及时,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委会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的不得在承包田或自留地上取土或卖泥。
第十条 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前写出申请,由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建房前,必须就房屋的宅基,楼层高低等与左邻右舍签好协议,经村土管员放样定桩,才能施工。
第十一条 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不拖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公路上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道路、不乱扔杂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十六条 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留宿本村农户的,由农户报村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迹的,应即使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教育与卫生
第十八条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去世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双整治”活动,搞好庭院内外卫生,经常做好灭害工作,深埋死亡畜巩固洁厕覆盖率、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
第五章 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二十三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事项,充分利用广播、张贴标语等形式。村民要积极重视,如有黑恶事项要及时上报,实施有效打击。
第二十七条要管护好青苗,对大畜进地毁坏青苗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进地罚款100-500元,小畜进地每只罚款10-50元,所有养畜户,禁止一切大、小畜,散松散放,偷牧行为,如发现并不听劝阻的罚款多少都不为过。坚决制止乱开荒、故意拱地头等私开乱垦行为,一经发现移交国土部门,重罚重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履行村规民约的户,本村采取劝说、警告、整改等措施,最后拒不执行村委会决定的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将其列入本村黑名单,将取消其参与积分争星,帮扶奖励等有关惠民政策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20xx年最新村规民约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推进“美丽北泉,你我共建”主题建设,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村规民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严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爆炸品;不得私藏、买卖、加工枪支弹药。
三、严禁吸毒、贩毒、涉黄、涉赌、偷盗、酒驾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向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举报。
四、严禁焚烧秸秆等生产生活垃圾(包括在自家院坝烧东西)严禁向沟渠或马路上倾倒生产生活垃圾,违者按照相关处罚办法处罚。
五、不得占用村公路堆放粪堆或生产垃圾,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罚款200元。村民自觉清扫房前屋后,物品摆放有序,做到整洁美观。
六、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动工,违反者立即拆除违建房屋并接受罚款200元。
七、讲文明,讲礼貌,瞻养老人,教育子女,家庭和睦,邻里互助,帮助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八、不得进行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吃斋拜佛的请到正规庙子,村上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村民操办酒席时,必须找持有健康证等证件的合法合规厨师团队,同时上报本队队长,由队长上报村上具体负责同志。
十、尊老爱幼,对打骂父母和长辈,不瞻养老人,虐待老人和家庭成员的,责令其赔礼道歉,并处罚罚金500元。
十一、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的,一经发现,上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十二、严禁家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小心使用家电设备,严禁在家或在田里私接电线。
十三、村支两委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黄赌毒行为,参与邪教组织、参与黑社会等违法行为;
2、工作时间在公共场合赌博、用公款吃喝、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行为;
3、群众前来办事,吃拿卡要行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十四、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企业,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五、对违反村规民约且不接受教育和处罚的村民,一律在各组宣传栏内张贴批评,并且取消当年的耕保金,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20xx年最新村规民约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1、全体村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明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2、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人人有责,损坏者应照价赔偿。维护村内道路不得破坏道路,不得在公路上晾晒农作物和其它物品,不得在公路边坡种植农作物及菜蔬。
4、建房应服从村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动工,不乱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建房屋必须离公路10米远,新建围墙必须离公路5米远,违者依法拆除。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5、实行殡葬改革,倡导厚养薄葬,村民去世后火化,安葬在太平山公墓。
6、子女必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7、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9、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乱丢垃圾,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村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家庭不得向道路内乱放生活用水及污水。
10、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对引发火灾者,处以500-2000元不等的罚款。
11、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体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禁止在村辖区内吸毒、贩毒、制毒,栽植鸦片等植物,对举报吸毒、贩毒、制毒和栽植毒品原料者进行奖励。
13、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议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14、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检讨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损坏公共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一切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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