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清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5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退对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清查确认的违规参保人员。
二、清退原则和办法
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清退处理:
(一)未转接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一次性补缴转接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1.未转接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一次性补缴转接职工养老保险的违规参保人员,终止领取待遇,按个人缴费金额和待遇领取金额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2.清退后在其他行政村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人员,清退后按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政策予以重新办理。
(二)已转接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清退被征地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时间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间,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处理,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不继续缴纳的,将正常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退还。
2.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政策的违规参保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办理补缴后待遇享受时间不变,待遇金额予以重新计发。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违规参保人员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不足年限人员:
1.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后,若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政策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原已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作处理;
2.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后不能正常退休,且同意延迟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交满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原已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3.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后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待遇条件,且在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已享受门诊和住院待遇且存在医保个人账户的人员,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补缴,原已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三、清退时间
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清退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25日-6月5日)
召开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清退工作部署会,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宣传工作,确保宣传解释工作家喻户晓,并安排专人负责清退工作,明确责任到人。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明确清退政策要求和掌握工作程序。
第二阶段:公示核实(6月6日-6月12日)
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汇总辖区内村(社区)违规参保人员名单,确保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核对,及时答复。
第三阶段:开展清退(6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针对公示核实后的违规参保人员名单做好摸底调查,分类实施,以确保清退工作按时完成。个人缴费金额大于待遇领取金额的,县社保局将在规定时间内,按公示核对无误的清退金额返还到参保人员社保卡账户;个人缴费金额小于待遇领取金额的,由行政村(社区)负责催收催缴需补缴金额;仍需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县社保局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将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清退工作平稳有序、准确无误。
(二)密切配合。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单位汇同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严肃纪律。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规范工作流程,不得损害参保缴费人员的利益。明确清退工作纪律,责任到人,不回避,不推诿,确保清退工作按时完成。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3日
违规享受社保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
(二)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三)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严格测算和确定保障标准,确保从20xx年起,我镇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重点核查以下问题: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彻底清理未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问题。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收入2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
2、“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未经民主评议纳入农村低保的特殊群体。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但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一律坚决退出低保。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重点清理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严格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
(三)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将与国家扶贫标准一致并动态调整。今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3026元,其中兜底脱贫对象将全额享受低保标准。民政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加强衔接,严格按要求制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各村要按照扶贫政策要求,落实农村低保及兜底脱贫对象的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的扶贫开发政策,农村低保及兜底脱贫对象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的,应同样享受。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上旬)。6月12日,召开全镇农村低保和社会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整顿工作动员大会,统筹考虑扶贫对象识别整改工作,研究制定专项认定清理方案,全面部署有关工作。6月13日-15日,各村召开村级农村低保和社会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动员大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镇民政办要在全镇主干道和人口集中地悬挂5条以上的横幅标语,各村在村级主干道悬挂3条以上的横标语,每组张贴一张以上的红纸标语,要增强各单位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认定清理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推进此次认定清理工作。
(二)认定清理阶段(20xx年6月上旬-7月初)。各村集中力量对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按照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的规定程序,对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重新洗牌,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出低保或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从审批完成后下月起停止低保保障。6月底到7月初,镇政府将组织专门班子,对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开展审核,入户调查率要达100%。
(三)督促检查阶段(20xx年7月)。7月起,市民政部门将会同扶贫等部门,对我镇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至少抽查2-3个村,被抽查村的所有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逐一上门入户核查认定。检查验收结果与我镇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上级将督促重新开展认定清理。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次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将工作做好、做细,一步一个脚印,将这次认定清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和兜底对象认定清理工作是扶贫攻坚战略的重要内容。镇政府将成立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书记任组长,熊细平书记、周辉主任任副组长,镇民政办、政府办公室、镇司法所、镇扶贫办、镇纪委、镇财政所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认定清理工作统筹协调。各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镇政法民政组负责此次认定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向扶贫办提供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审核审批资料。派出所负责对农村低保家庭户籍进行核实。扶贫办负责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向民政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认定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乡镇初审工作,入户调查要100%,民主评议要真评真议,确保审核审批的第一步走准。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部入户核查,坚决防止优亲厚友。进一步强化公示公开制度,各村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互联网+监督”的有关要求,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对低保政策、低保标准、低保家庭保障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严格收入核定。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精神,制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核查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农村困难家庭是否纳入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基本依据。凡家庭收入超过标准或家庭有机动车、商品房、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等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这次认定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措施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发现一起,从严查处,追查到底。
违规享受社保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在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从整体上看,我市的社会组织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够、支持不力,没有真正把社会组织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缺乏长期目标和近期措施;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个别社会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三是业务主管单位难以切实履行职责,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过程中漏洞较多;四是大量非法组织存在,给社会组织管理带来不便。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整建并举的原则。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三)总体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组织完备、服务全面、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齐全、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清理整顿工作范围
清理整顿工作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从7月1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行业登记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对已登记的所属民间组织进行审查,民间组织提供的资料要全面真实准确。对审查过的民间组织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登记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检查组,分赴各民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详细摸底调查,重点检查社会组织遵守法规、建章立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经费支出、自律与诚信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复查核准登记,填写《民间组织复查核准登记表》,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阶段:年检认证、组织验收阶段(9月15日至12月底)。
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对所属民间组织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对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认证,凡经市民政局20xx年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市民间组织都要参加年度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决定成立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工作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副局长郭荣兼任,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承办。
(二)加大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的力度。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合,分类对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予以撤消登记;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注销或撤消;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注销;对乱收费扰乱社会秩序的,限期整顿,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取缔;对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乱收费现象,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提供虚假信息,非法设立机构等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要严肃查处,真正对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对民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登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严格把好入口关,同时要完善相关部门信息交流沟通、形成监管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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