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章》第二条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相关规定,不履行《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是不合格党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合格党员的表现范文(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一)理想信念动摇
1.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坚决。
2.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信仰宗教,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参与邪教组织,或为非法组织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
(二)革命意志消沉
4.对党的基本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 5.思想保守,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工作业绩和群众评议处于落后状态。 6.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批评、不斗争。
7.在国家、集体利益或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三)职业道德较差
8.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
9.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感情冷漠,态度粗暴,推诿扯皮,刁难群众。 10.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谋私利,捞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11.不关心爱护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四)组织纪律涣散 12.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搞非组织活动。
13.思想狭隘,嫉贤妒能,故意造谣中伤他人。 14.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
15.违反《信访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支持群体性上访。 (五)道德行为扭曲
16.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 17.作风霸道,蛮不讲理。
18.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黄赌毒”活动。
19.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 (六)组织生活散漫
2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
第2篇: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一、理想信念动摇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否认党的领导,反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 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2.党性原则不强,是非不分,制造、传播、散布各类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党失去信心,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热衷封建迷信活动的;
4.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的;
二、宗旨意识淡薄
5.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的;
6.侵占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的;
7.破坏社会和谐,背后挑唆、煽动、激化群众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
8.以个人利益为由,向党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无理取闹,拒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9.为民服务意识差,自我要求不严,群众测评满意率较低的;
三、组织纪律涣散
10.没有组织观念,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1.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违反规定或程序,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
12.在选举、干部使用、评先评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慰问、年终考评等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制造不公平现象,以拉票贿选、篡改结果、甚至威胁恐吓等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
13.不维护安定团结,组织、鼓动、策划、支持、参与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的;
14.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党组织的其他保密事项的;
16.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六个月以上,或由于家庭住址变更,不向党员登记所在党支部报告去向,既不转出组织关系又不办理流动党员相关手续的,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六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四、道德行为失范
17.为人处事作风霸道,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组织参与打架斗殴,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
18.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19.生活作风腐化,破坏他人家庭和谐,参与聚众赌博、吸毒、地下彩、高利贷、传销组织、色情活动,或制造、传播淫秽书刊、录像的;
20.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严重破坏或污染环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21.思想品质恶劣,污蔑、诽谤、传播他人隐私及个人信息,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利用家族势力打击报复、挑拨离间、破坏邻里关系和同志之间团结的;
五、作用发挥不好
22.阻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支持配合依法征拆工作,甚至带头抵制或指使他人不配合的;
23.在项目建设中,煽动、参与、纵容他人滋事,强揽工程、阻工闹事,侵害建设投资方合法权益的;
24.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城市形象,侵犯公众利益,对执法主体下达的拆除通知置之不理的;
25.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索、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庇护、支持违法乱纪行为的;
26.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挪用、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27.围堵党政机关,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28.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9.党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较多的;
六、违反党纪国法
30.违反党纪国法,被依纪依法处理的。
第3篇: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心存疑虑,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参与邪教组织;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热忠小道消息,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不履行党员义务。
二、政治思想消极。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劳骚满腹,思想落后,不肯与时俱进。
三、宗旨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私心严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革命意志衰退。工作不思进取,观念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能发挥先锋作用;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敢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危逃脱。
五、组织纪律涣散。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拉帮结派,调拨漓间,拨弄是非,表里不一,自由主义严重。
六、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怂恿自己的亲属煸动、组织支持或参与群体性上访;随意侵占或破坏公共设施;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七、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对工作不负责任,拈轻怕重,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低,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甚至失职、渎职。
八、廉洁自律松懈。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吃拿卡要报,态度冷横硬;追求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生活腐化。
九、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见利忘义,损人利已;不孝敬父母,不培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作风霸道,争强好胜,邻里关系不和睦。
十、组织生活散漫。没有组织观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十一、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行为。
第4篇: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根据我省各地的调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有: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抵触甚至反对,经常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坚持不改。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3.不履行公民义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省计划生育条例等。
4.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起党员作用。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6.工作失职或官僚主义造成损失,后果严重。
7.当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个人利益而不顾党和人民利益,或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
8.违反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擅自离职,经教育不改的。
9.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或作风霸道,横行乡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10.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多次观看淫秽录像,或经常赌博,或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11.参加宗教组织,坚持宗教信仰,经教育坚持不改。
12.贪污盗窃、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13.共产主义信念动摇,对党丧失信心,经教育不改。
14.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第5篇: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一、农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或不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或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活动,或参与赌博,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10)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1)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12)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或不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4)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15)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执行或包庇、纵容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7)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8)道德行为扭曲,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3)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
(10)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2)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13)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14)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15)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18)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或参与赌博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
(25)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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