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学范文!

当前位置:爱学范文网>>工作范文>>文秘范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精选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精选5篇)

标签:时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精选5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0xx年以上(含20xx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篇3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 。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 xx市人民政府 批准,由 xx市教育局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xx市教育局 。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教育教学为学校主要活动方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xx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 本单位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职务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xx市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由 xx市教育局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经苏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开办资金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单位属全民经济性质,经济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自 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xx市教育局、xx市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8月25日本单位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小学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xxx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 单位住所:xxxxxx历山路112号

  第四条xxx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是经xxx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25号)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xxx文化厅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省文化厅机关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机关后勤工作,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xxx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行政科、财务科、车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等管理服务工作;财务科负责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及资产等管理服务工作;车管科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维修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负 责 人 签 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事业单位章程参考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想了解更多工作范文的资讯,请访问:文秘范文
下载文档

看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精选5篇)》的人还看了以下文章

延伸阅读

演讲是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演讲同时也是一种对自身沟通能力的提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适合中学生的演讲稿通用,希望大家喜欢!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晚上好! 我叫谢仪,作为XX(X)班的幸运儿,我十分荣幸地站在这里,我竞选的职位是宣传部长。 虽然我很清楚,我的竞争对手都是各班精挑细选出来的精英,实力不可小觑,但我也充

亲爱的全体教职员工、同学们:『本文由爱学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某小学党支部 【小学抗震

【#教案# 导语】教案是教师为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对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进行的具体设计和安排的一种实用性教学文书

大学生物流实训报告范文时间:2016-07-20 16:09:08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雪锦 我要投稿物流是现在比较热门的行业,那物流专业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给我们下一阶段的学习和工作生活做指导,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一般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酒店客房年度工作总结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文稿。下面是小编整理劳模座谈会发言稿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模座谈会发言稿(一)尊敬各位领导、同志们:发言稿

审查函,也称为谅解函,是一种常用的日常申请。它是一封由犯了错误的个人或领导人写给党或组织的信,以回顾错误并确保他永远不再犯错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私自出境

近日,读了夏书记推荐的《货币商人》一书。作者张衢是一位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银行高管,他从履职·为商之道,洞察·银行之长,纵横·管理之术三个方面论述了怎样成为一名成功的银行行长。不同于其他管理书籍,该

倡议书指的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文明上网倡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文明上网倡议书近年来,我市网民数量及活跃度迅速上升,网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