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现了村委会的特殊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度大。因此,《xxx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职务。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村民自治章程。(2)村规民约。(3)各类专项规约。(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我乡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依法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村民自治的方式(途径)是什么?
民主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
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管理: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不同意见。方式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民主监督: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监督。方式是罢免成员、报告工作、村务公开。
6.村委会选举新内容有哪些?
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
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任务。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决议,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
二、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村级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七、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协助乡、镇开展行政、经济等工作,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收集和及时反映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乡、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关于民主选举问题
1、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具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记,避免出现错、漏、重复登记。三是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2、选民要具备三个条件。
本村村民不一定全是本村选民,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二,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如婚嫁、征地、人才引进等,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第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是否被剥夺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待精神正常时再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3、关于民主选举的三种方式
一是“海推直选”;是指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选民投票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后,再实行差额、无记名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是“海选”;是指在民主选举中不设具体、明确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是“自荐海选”;是指由选民“毛遂自荐”,就竞选的职位发表演说,作出承诺,选民根据“毛遂自荐”人的承诺,可以直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自荐人以外,自己认为的意中人。此种选举办法是在总结了“海推直选”和“海选”两种选举方法的利弊关系后,新设计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较好地解决了“要我做和我要做”的矛盾,使优秀人才脱隐而出,减少了选举成本,简化了选举程序,拓宽了选人用人的渠道。
4、对流动票箱的使用规定。
流动票箱作为选举大会和设立中心投票会场之外的一种补充,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即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村的选举办法事先应规定流动票箱的使用办法。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要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5、处理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
对在选举中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村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对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民主决策问题
1、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
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民委员会设立、调整、撤并、范围调整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
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环节: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对村内社会事务实施自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决策村内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监督和制约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重要组织保证。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或提议讨论某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也可叫村民大会。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也叫户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无论哪种形式,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民代表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要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6、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三种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直接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授权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换届选举时实行授权,增加一个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程序,在授权书上写明授哪些事项、授多长时间。二是召开专门的村民会议进行授权。三是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在其中明确授权事项。
四、关于民主监督问题
第一,村务公开。即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卡、召开会议、广播等形式将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全体村民,尊重村民的知情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即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将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请其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并表决通过。
第四,罢免。即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五、村务公开内容
村务公开内容:可以分为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②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是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②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③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④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⑤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⑥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⑧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⑨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⑩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是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②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③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④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⑤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⑥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3、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每隔一定时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下一步打算,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接受村民的质询监督的制度和行为。
4、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是指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的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评议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民主评议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进行。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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