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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特征(必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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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特征 第1篇

1、合法性

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书写要规范。

2、平等性

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签定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未经协商的内容,不得写入合同当中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

4、约束性

合同一经签定,就具备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合同特征 第2篇

1.合法性

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书写要规范。

2.平等性

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签定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未经协商的内容,不得写入合同当中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又又又又又

4.约束性

合同一经签定,就具备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合同特征 第3篇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v^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v^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完善的,对于违反合同条约的有关行为也可以依照法律对违约者进行处罚。合同的签订主要的条件就是双方的平等和一致,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我们要向公安机关报警,有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从合同特征 第4篇

从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从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从合同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二、从合同的特点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三、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从合同特征 第5篇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等。

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在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在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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