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合同 第一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质保金合同 第二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普遍存在,此时质保金条款的处理也成为实践中的一大纷争点。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特别是无资质、低资质,无法定施工能力的承包人,是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履行有关的质保义务?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下,有关质保金的约定是否仍然使用?承包人是否可得提前主张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xxx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xxx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xxx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关于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中第47条规定“对已有工程的质量缺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质量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返修、赔偿等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关于质保金的条款当然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但实践中承担保修责任与质保金条款的适用与否并不完全等同,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认定意见也并不统一。笔者搜集了部分司法判例,发现实践中大致有如下几种认定方式:
质保金合同 第三篇
遇到工程质保金不给可以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质保金。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保金合同 第四篇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质保金合同 第五篇
甲方:
乙方(施工方):
甲、乙双方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共计元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2、乙方交存的上述质量保证金甲方保证只能用于工程质保期内的工程维修及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3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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