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有机会通读了《21世纪金融监管》一书,作为一个中国资本市场的青年监管干部,收获良多。《21世纪金融监管》是金融危机后反思金融监管的著作中最有深度、最有价值的一部。作者Kellermann女士,毕业于荷兰莱顿大学民法和国际法专业,并在律师界执业多年。担任过荷兰银行执行董事,同时也是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监管委员会成员。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官员,作者编写《21世纪金融监管》一书,希望以监管者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的适度性。
《21世纪金融监管》通过聚焦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探讨了如何打造高质量监管、构造新的监管模式。该书介绍了欧盟、荷兰、英国、瑞典、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实践。该书就原则导向监管、前瞻性监管、双峰监管、分析式监管、监管中的董事会评价、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金融监管的执行、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有机配合等重要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引人入胜的阐述。同时,该书也提出了若干问题并逐一探索解决方法。例如:人类能通过改进监管防范下一次金融危机吗?金融监管机构究竟应当更关注监管的结果还是监管的过程?什么样的监管才是良好高质量的监管,有什么特征?未来十年全球金融监管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该书对这些各国金融监管共同面临的难题都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图书市场上所引进的金融创新与监管作品,多出自美国监管官员和投行领导人之手,主要聚焦于美国经验,相对而言对欧洲国家的监管经验有所忽略。但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来看,除了冰岛及南欧国家之外,一些欧洲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系相比于美国,更趋健全,更有效地平衡了金融创新与实施审慎监管的关系,其监管理念和具体政策对于中国改革发展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通过通读《21世纪金融监管》,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认识:
一、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及防范方法
《21世纪金融监管》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及各国出台的防范风险政策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该书认为:2008年经济金融危机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业表内表外杠杆过高,市场参与者对资本质量失去信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监管框架进行了根本性改革,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对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性的要求,以促进资本更好地覆盖风险。
首先,预防金融危机较为有效的方式就是金融机构去杠杆。去杠杆可以修复银行业资产负债表,并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但是监管当局致力于去杠杆时,可能会产生顺周期的系统问题。过度的去杠杆将阻碍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发生金融危机。所以,去杠杆的适度性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
其次,《21世纪金融监管》一书认为:金融监管的政策应尽可能减少漏洞,降低政策风险。银行可能将业务转移到监管更少的业务上来逃避监管。由于《巴塞尔协议II》对证券化产品等银行业务赋予了较低的风险权重,从而制造了监管套利机会。银行可能通过大量发行证券化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同时逃避监管。但是较低质量的证券化资产,以及证券化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表骤增的风险,都引起人们的担忧。因此金融监管需要考虑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表外风险敞口。
最后,《21世纪金融监管》指出:金融监管的政策应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巴塞尔协议III》,主要目的是保障银行拥有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这些流动资产可以及时变现并在监管者要求的压力情景下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巴塞尔协议III》还规定了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这一指标,该指标要求银行在一年内保持稳健的资产负债结构。此外,监管当局还需要检测金融机构在过渡期进行的调整行为,尤其应密切关注此类行为对金融市场、信贷扩张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而及时化解风险。
二、先进的监管模式必须具备的特征
《21世纪金融监管》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荷兰央行的情况,阐述了良好监管应具备的五个要素。第一,具有侵入性,即监管者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等监管手段深入了解被监管对象,突破传统监管指标的限制,将过去难以量化的重要要素纳入监管框架。第二,具有主动性,敢于质疑,积极主动。监管者要意识到现有政策和规则不足以应对金融世界的复杂性,因而需要更主动地运用监管规则和权力,展开主动监管,主动质疑。第三,具有全面性,监管者要具有风险监管的意识,不仅鼓励市场发展,还要关注风险,全方位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评价。第四,具有前瞻性,也就是必须努力学习,具备识别行业内新风险的能力。第五,具有确定性,要形成决定性的结论,要敢于针对问题展开行动,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
三、双峰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率
《21世纪金融监管》介绍了荷兰金融监管部门采用的双峰监管模式。荷兰金融监管当局认为:金融体系的活力和创新发展导致传统金融行业的界限消失,这使得人们确信金融监管不应该是分业设置的。所以,荷兰于2002年引入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双峰,是指将金融服务局拆分为“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负责微观审慎;行为监管局(FCA),作为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的独立机构,负责行为监管。在此模式下,金融监管聚合到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职责由一个单一的部门负责;二是荷兰金融监管局作为独立的监管者,只负责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目前监管可用的“工具箱”是否足以使监管者在繁荣时期也能识别出不断积聚的金融风险,并在金融繁荣时就采取行动管理风险。
2018年,我国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迈出了转变金融监管模式的重要一步。此次机构改革立足中国国情,也参考了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研究了双峰监管体制,但并不是完全采用双峰监管。机构改革完成后,人民银行要牵头增强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增强协调效率。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独立地位逐渐清晰。
综上所述,在后危机时代,想要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就必须较为彻底地改变金融监管的方式,使之变得适应金融创新和市场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能够更高效地捕捉潜在风险,加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成本,迫使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都变得更加审慎。
我国金融业近年来逐步加快金融开放速度,鼓励金融创新,同时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改革,控制金融风险,特别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亟待推出新型的金融监管框架。《21世纪金融监管》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金融监管可以积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经验,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防控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安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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