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行。这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形成,经过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监察立法工作专班调研、起草、多次的意见征集及修改完善,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在具体内容中,监察法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解决了行政监察面过窄,监督对象没有实现全覆盖;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不能贯通等问题。同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使原来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委一府两院”,监察委员会从政府机构独立而出,形成监察专责机关,监督范围从党的领导干部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并通过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保障人民权益。结合有效发挥党委监督作用,落实落细人大监督职能,确保监察委员自身接受全面监督,建立廉洁高效的监察专责机关。
在意义及重要性方面。监察法的颁布,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创新之路。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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