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经20xx年7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它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
我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较之前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写进了《条例》。我感到《条例》补充的这一重要内容,如同“尚方宝剑”,对于我们纪检组来说,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则更加有章可循,更加理直气壮。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它高度体现了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针对性和实践性极强。因此,我认为,作为市纪委的派出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依规依纪,科学把握、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好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当前,我组一是要不断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和担当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作为,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二是认真兑现市纪委赋予派驻机构的职责清单,努力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能力,不断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需要。
总之,我要带领全组同志,进一步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市纪委监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市外侨办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我们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准度,努力为我市外事侨务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大西安建设提供纪律保障,做出应有贡献!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