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等学习资料,对《监察法》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在监察职责和监察范围上,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浅谈如下体会。
一是教育系统要充分认识《监察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制定《监察法》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多年来,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检察院又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以我们教育系统为例,还有12%的副校级以上人员是非党。而《监察法》就是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同时,要认识到《监察法》不仅仅是严格的监督,在监督背后更多的是对我们的保护和爱护。因此,要将《监察法》的学习常态化和制度化,将《监察法》的精神做为教育系统廉洁从政和廉洁从教的精神底线,推动教育系统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是教育系统要充分理解《监察法》监督全覆盖。《监察法》共9章69条,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根据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规定6大类监察对象。其中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公办的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班子成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具有“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身份的所有工作人员,监察委员会对其全部违法行为行使监督和处置权。可见,《监察法》将学校校长等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加强了对教育系统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问责,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监督保障。对此,我们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教育系统要充分做好《监察法》学习和宣传。为进一步营造学习宣传《监察法》的浓厚氛围,结合全区开展“的七五”普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好《监察法》。我们将在9月份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月中,通过校园的板报、廉洁文化宣传廊、主题班会和微信群等形式,对《监察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解读,在教育系统形成学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加大对《监察法》学习宣传力度,要求大家认真阅读原文,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引导全系统教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和财务后勤人员严明纪律规矩、保持清正廉洁,打造良好教育环境。做为我们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更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法纪融合的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先学一步,要在学中做、在做中学,提高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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