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二条 承包范围:人防工程(含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等)制作(购买)及安装施工。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的所有内容。本合同附《人防工程(含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工程清单》一份,清单所列项目、数量如有遗漏,以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有关图集为准,其施工工作内容已包含并综合在总包干价中,不再另列计价项目,不再另增加数量计价。
第三条 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程量、总价包干、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测资料、包产品合格证、包本合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本合同一律按施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要求安装施工,即本合同人防工程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轴线(点)标高等进行安装施工。
第五条 工期: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 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安装工程)总包干价为人名币大写 陆拾陆万 元整(¥660000.00元 )。总包干价中含税费。
乙方在承包范围内和工程施工内容内已按以上包干总价一次性包干,不再另列计价项目,不再另增加数量计价,不再发生零星点工。
付款方式如下:
6.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及¥198000.00元。
6.2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所需的人防门框、战时封堵以及战时通风防化等预埋安装完毕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98000.00元。
6.3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所需的人防门扇和战时封堵以及战时通风防化安装完毕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98000.00元
6.4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安装竣工,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66000.00元。
第七条 本人防工程安装施工要求
7.1 甲方按本合同第6条第1点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乙方,自款到户之日起3天内,乙方负责组织定点企业完成本人防工程所需的人防门框、战时封堵以及战时通风防化等预埋件制作。
7.2 甲方按本合同第6条第2点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乙方,自款到户之日起,乙方安排专业人员对人防工程所需的人防门扇和战时通风防化进行安装。
7.3 甲方按本合同第6条第3点规定时间和金额付给乙方,自款到户之日起,乙方安排专业涂料油漆人员对人防工程设备进行装饰,并在3-5天内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竣工验收资料。同时,甲方应按人防主管部门《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指南》有关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规定并填写《“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专项验收报告表》(见附件),及时收集齐全的必备资料后出具书面委托书交给乙方申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4 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安装,甲、乙双方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对安全事故应依责任归属确认处理,并由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人防工程产品与安装质量标准,由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型图纸组织生产制作,产品质量与安装质量达到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第九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9.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6条第1、2、3点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向乙方支付价款。否则,乙方不再安排人员进场安装或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9.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图审盖章的本合同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包括相关建筑、结构、防护、暖通等施工图纸,以保证本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战时通风防化安装施工,并防止漏装和装错等。
9.3 甲方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前,向乙方提供安装处的定位轴线(点)、标高等。
9.4 甲方对本合同人防工程施工图需要变更的,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变更通知书。
9.5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具备安装人防门框、预埋件、人防门扇、战时通风防化的施工场地、通道、水电、塔吊、施工措施之支撑钢筋(拆模后退还)供应等方便条件,确保安装工程顺利进行。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安装工程施工所用的电焊机、电线、电缆、配电箱、工具等由乙方负责。
乙方责任:
9.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型图纸和质量标准组织定点企业生产与安装,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安装质量不能通过验收,概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自付。
9.7 乙方负责与甲方沟通联络、密切协调本合同人防工程安装施工的具体组织施工工作,本合同与乙方无关的建筑、结构等工程项目有甲方负责。
9.8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本合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变更)和齐全的相关资料安装施工。
9.9 乙方必须按甲方支付的价款,及时组织定点企业生产保障供货和安装。
9.10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安排运抵各种设备后,应负责保管,防止损坏和遗失。
9.11 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许可认定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竣工验收资料。
9.12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本合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9.13 乙方应负责售后一年内的质量保证。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双方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10.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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