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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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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x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x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x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各x、x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x管委,x政府各部门,x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x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x有关规定,经x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x城x规划x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x、即墨x、胶州x、平度x、莱西x行政x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x、x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x主干网衔接的城x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x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x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x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xxx、x北x、李沧x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x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崂山x、城阳x、青岛西海岸新x、青岛高新x、即墨x、胶州x、平度x、莱西x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x、x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

  (二)从xxx、x北x、李沧x(李沧x黑龙江中路以东x域除外)配套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5%,作为x级棚户x改造专项资金,由x财政局会同x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四)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x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x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xxx、x北x、李沧x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崂山x、城阳x、青岛西海岸新x、青岛高新x、即墨x、胶州x、平度x、莱西x的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由其x、x政府或管委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x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六)x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x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第2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x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

  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x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程序

  规划建设局负责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先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建设单位应补缴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执照等相关手续。

 五、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x行政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减免项目。

  对符合上述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减免申请,报送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党群部、财政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六、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x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x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x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x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党群部、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应各司其职,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管委会根据城x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以前年度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3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x管委会,x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x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xxx有关规定,经x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是在本x行政x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x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1.城x规划x内非工业建设项目

  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x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x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x规划x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xx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配套范围

  供热配套范围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居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范围从气源(厂、站)沿x政道路至居民住宅楼建筑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划x内新建住宅小x供水配套范围从供水主管网至用户贸易结算表(二次供水用户配套至用户一户一表)的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凡实行二次供水的新建住宅小x,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根据供水专业设计要求据实收取。城x规划x内新建住宅小x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范围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

  (四)征收原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x城建局提出申请,经x城建局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

  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由x城建局审核,报x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4.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严格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x城建局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配套费年度投资计划,报x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

  (二)各供热企业、供气企业、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经x城建局审核同意,报x政府批准。

  (三)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作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配套工程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向x城建局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由x城建局审核后报x政府批准。

  (四)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x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五)x审计、财政、城建、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补办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城x规划x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莱西x人民政府关于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西政发〔2004〕51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第4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x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将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省、x有关规定,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x规划x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x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x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x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如省级财政部门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使用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城四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由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x级财政;xxx、xxx、xxx、xx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x(x)财政;xxx、经济x等开发x按照x委、x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x级项目管理审批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收范围内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告知函》进行核准并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管流程进行缴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法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由执收单位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报验项目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划许可文件增加的建筑面积,依法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费建设项目因规划许可文件变更等情形多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可向原执收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程序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程序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法定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家政服务;(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x改造、旧住宅x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五)城x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远离城x建成x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七)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免征配套费情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减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已享受免征政策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性质(功能)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成后擅自改变原建设用途的,应当依法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x基础设施建设。对建设单位愿意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x政基础设施,且工程建设费用大于该项目应缴纳的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后依据相关协议移交政府的,本着互利共赢、政企共建、服务项目、方便x民的原则,城x人民政府可以将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用于配套该项目红线外x政基础设施建设。x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x政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城x规划、规程规范、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国土、规划、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并依法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x(x)政府作为x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施工期限等内容,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得违反相关合同约定降低施工质量标准。未按相关规划、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建设配套x政基础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范标准和城x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xxx、xxx、xxx、xxx、xxx、经济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x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辖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

第5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x规划x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x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x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x规划、测绘等,包括城x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x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x规划x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x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xx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xx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收缴凭证”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核实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设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x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的校舍设施(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福利院、敬老院);

  (四)城xx政公用设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二)x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x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减征、免征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x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经批准减免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建设、城x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建设、城x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配合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缓缴或分期缴纳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原征收部门负责按协议约定期限和原征收标准清理收缴,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6篇: 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x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x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x配套费是指按城x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x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x中心xxx(范围以x阳x城x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x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x配套费。鸭河工x、官庄工x参照本办法执行。各x人民政府开征城x配套费,应向x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x财政部门是x阳x中心xxx范围内城x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x配套费全额缴入x级财政。

  第五条x阳x中心xxx范围内城x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其中60元为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燃气每平方米18元,热力每平方米42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前,应依据规划部门发出的《城x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城x配套费,规划部门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

  第七条2010年11月16日前,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x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建筑面积增加、用途或性质发生改变的项目(包括已享受减免城x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变更部分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x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项目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按照《x阳x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政〔2000〕109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违章建设项目在缴纳罚款后,经规划部门认定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部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城x配套费。

  第九条城x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x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全额缴纳城x配套费后,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定期报x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依据x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享受城x配套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若项目业主发生变化的,由x财政、规划部门联合行文请示x政府研究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城x配套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2010年11月16日前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x阳x沼气价格及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5〕第70号)、《关于调整沼气基础设施初装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7〕第18号)、《x阳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阳xxx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1〕45号)中原燃气、热力入网费标准执行。2010年11月16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燃气、热力公司凭缴纳城x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x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x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不含小x规划红线内的热力、燃气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燃气、热力公司应在每年10月份,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计划,并附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投资计划、工程概算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计划,编制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燃气、热力公司在编制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城x整体规划要求,确保重点支出。

  第十五条燃气、热力公司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x配套费时,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工程预算,以及用气和用热单位签订的供气、供热协议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后安排下拨资金,专项用于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燃气、热力公司申请的配套费补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按照当年城x配套费收入总额(不含项目单位按照宛政〔2000〕109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城x配套费),根据企业施工需要,财政部门每季度末核准拨出一次。

  第十六条燃气、热力公司因城x整体规划要求而需要调整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初审后报x政府,财政部门按照x政府审定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城x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x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收取城x配套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x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x配套费,或未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开征城x配套费后,原城x配套费及燃气、热力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x阳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阳x城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0〕71号)同时废止。x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城x配套费减免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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