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近日,省财政厅向各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印发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个纲领性的制度文件,对深入推进省级预算管理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方式和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级项目+二级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一级项目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牵头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制定一级项目目录清单;二级项目为主管部门确定的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预算编制时项目都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2020年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实现了与部门联网并常态化开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建立了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预算绩效差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三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管理。明确界定了因素法和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适用范围,要求各单位积极扩大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四是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已分配资金的清理力度,当年年底和下年度9月底各进行一次清理(以前只是年底清理一次结余资金),9月底仍未支出的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和科研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全部收回省财政。
五是加强专项资金全面绩效管理。明确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差的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对于绩效评价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加强管理并提高绩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界定了专项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了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各项责任,通过明确的职责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7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重点。《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中国制造2025宣城行动方案》、《xxx传统产业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以及《xxx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7年—2021年)》支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列入省工业投资项目年度导向计划和市“千企升级”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企业)。
第四条 项目申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对照省支持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有关要求,结合项目日常调度、现场核查情况,市、县(市、区,含直管县)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企业进入省经信厅“企业云”平台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资料,严格按照网上审核流程操作,逐级审核提交,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国家支持发展资金项目和市财政支持的有关项目申报,按照文件通知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注重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申报质量。推荐项目前,必须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县(市、区,含直管县)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必须达到100%,现场核查情况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市经信局审核项目时,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申报项目的50%。市经信局确定申报项目前,有关科室随机抽取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抽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结果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驻局纪检监察组对现场核查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严格程序。根据上级机关文件规定,市经信局相关科室组织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选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局业务科室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通过省经信厅“企业云”平台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谁负责,谁确定项目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杜绝“看似都负责、实则都无责”现象。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审核单位或科室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市、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经信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配合省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
国家支持发展资金项目和市财政支持的有关项目,按照文件通知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