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请假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x水利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机关公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务活动秩序,主动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静音状态,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项。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不能参加公务活动或工作时间需外出的,应事先向有关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五)机关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如实反映本处室工作人员当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参会”、“市内公务”、“出差”、“请假”、“休假”等情况,并按月将考勤表归档备查。
监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和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六)公务活动考勤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活动开始之前,考勤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参加活动人员报到情况。
二、请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厅领导”)因公外出,由本人事先报告厅长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2.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省境执行公务的,或者在省内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在省内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外出。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处室考勤人员备案存查。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需要延期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同意,归岗后补办审批手续;厅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4.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除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外,还应执行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二)因病因事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领导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
2.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并分别报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1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处室其他人员,1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3.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xxx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处室考勤人员备案。请病假时间超过7天的,还需附注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三、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下简称“休假”)的权利,相关处室应视情况予以合理安排。
(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报《xxx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相关休假审批手续。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处销假。
1.厅长休假,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厅领导休假,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2.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人事劳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厅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3.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4.每年3月底前,厅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应分别将本年度厅领导和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劳动处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其他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处室和厅人事、党务、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党纪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与年度考核制度挂勾办法。机关处室因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六、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或者因病因事请假,依照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xxx请假制度2
为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现将请销假制度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委机关处室人员因公出差离郑3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天)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委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因病请假1—5个工作日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委人事处核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主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三、委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因病请假,时间在1—3个工作日的,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委人事处备案;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委人事处核批。
四、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离郑、因私因病请假须经分管委领导和委主任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五、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离郑3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天)须经单位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因私、因病请假5个工作日内的,单位同意后报委人事处核批;超过5个工作日,须经单位同意并报告分管委领导、业务主管委领导后,报委人事处备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郑、因私因病请假需向分管委领导、业务主管委领导报告并经委主任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备案。
六、委直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出差或请假按本单位规定执行。
七、办理备案或离郑、请假需提前向委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返郑后需立即到委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紧急情况应按程序先电话联系,事后及时履行手续。
八、委机关处室和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郑和请假获批后,均需向委办公室报备。
九、公休假请销假办理参照执行。
附件:1.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委机关)
2.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委直属单位)(请)
xxx请假制度3
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的《xxx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请假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xxx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工作规则》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学习、培训、调研、开会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xxx区以外的活动;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及探亲、看病等因私离开xxx区以外的活动;
“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xxx学习、培训、开会、调研、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xxx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
“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因婚丧嫁娶等私事需办理,虽未离开xxx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全办职工包括临时借调人员。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 办领导请假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办领导离郑前,相关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处。
(二) 各处室处长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
(三) 各处室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处长审批,1天以上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处长审批,2天以上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全办职工请假工作日一周以上的报主任审批。
第五条 正处级及以下人员,请假2天及以上的,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已有文件批准的除外),并报综合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七条 请假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的,要在假期结束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续假,并向审批人说明原因。严禁不经批准逾期不归。
第八条 请假人返岗后,原则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
第九条 对不经批准而外出或逾期不归的,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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