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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版(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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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版的文章14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应用卖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用途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在

  年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前,支付甲方房款;

  3、。

  三、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年月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营业税由方承担,印花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共有权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三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2022年标准二手房买卖合同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身份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身份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以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的价格,将其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住宅,面积平方米及水/电/煤气/暖气等附属设施和地上储藏室壹间卖给乙方。(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房屋总价格不变),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契税证号为号。合同签定之日,甲乙双方共同将完备的过户手续交房产管理部门,甲方协助乙方将甲方的房产证、契证、土地证办理成乙方姓名。

  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总计二十五万元。剩余款由甲方的名义贷款乙方还贷的方式5年内付完。(若乙方没按要求付款,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应在收到该房屋交工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此房屋才属于乙方所有。在交付房屋的同时,甲方应将与住宅相关资料如: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管理合同等文件资料交与乙方。二手房买卖合同四、若甲乙双方不能按时交房、交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完备的过户手续,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千分之三(日利率)向对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超过一个月,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者,赔偿对方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并在三日内退还房屋或已付房款。如甲乙任何一方反悔,由反悔方(违约方)承担所有过户费用及其他损失。

  五、在办理乙方房产证、土地证、契证手续中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协调好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

  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不得再另行出卖房屋给第三人,如违反此条,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二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装修等其他损失。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九、本协议签定后。5年内若因物价上涨因数导致房价上涨,甲方不能反悔。不可以涨价。仍按现在的价格36万元人民币为准。

  十、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年___月___日

  2022年标准二手房买卖合同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___栋_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间为准)。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的选房号。该房屋由开发。甲方对上述选房号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1、双方议定上述房号房屋每平米单价为________/平米,出售价格为________万圆整。此房号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选房房号________号、房屋购买押金条、甲方已垫付预付房款________万圆整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号费用和甲方已经垫付的购房款拾万圆整,共计万圆整。乙方对上述房号和此后乙方所选房子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后,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

  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出现房屋产权无法更名情况,且非甲方主观意愿时(即所有购买房号的都无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该房屋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且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房屋号费和乙方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房屋号费。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六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出卖人: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20_年3月18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百万庄商品房第三幢六号房出售给买受人,现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变更。

  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第三款变更为:“买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房款为694915.15元,买受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支付房款元,在三年内付清全部房款”。

  三、如买受人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房款,仍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约定:以原出卖人及买受人20_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买卖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20_年8月24日

第七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销售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座落地址:xxx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结构:建筑面积:

  3、乙方购房用途:

  4、房屋所有权人:

  二、价格及付款方式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付款方式:

  三、责任与权利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第八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产状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该房产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为国有,号为.
  第二条抵押情况甲方保证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权,无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 价格条款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地下室/小房)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自行车库/汽车库等)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以上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第四条 定金条款
  乙方于年月日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元人民币,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充抵首付款。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与xxx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xxx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将首付款万元存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剩余房款由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如果银行实际审批数额加上首付款不足购房全款,乙方应在天内一次性补足存入专用账户。产权过户登记完成,确认乙方可以领取房产证后,再由专用账户将全部购房款划入甲方账户。
  乙方积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首付款,逾期以首付款为基数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乙方逾期支付尾款超过天,乙方应以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办理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按法律规定应该由卖方承担的由甲方承担,应该由买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如果一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另一方可在垫付后向对方追偿,并由违约方承担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登记全部购房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日内,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乙方名下。如果甲方逾期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房屋交付甲方于年月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入住,并协助乙方天内将上述房产内的水、电、有线电视、煤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用户证及交费卡更名后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将上述设施的费用结清。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户口迁出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甲方逾期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装修及设施设备等情况清单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清单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天内支付甲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作为违约金。甲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
  2、若甲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将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九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院落(包括:正房间、厢房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西邻:

  南邻:北邻:

  登记长度为:米、宽度为米,面积共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第十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买方)石家庄房产公司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庄(或路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年月日付人民币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第十二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xxx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xxx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xxx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第十三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第一部分:法院裁判理由

  观点1: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

  【裁判规则】因享有房产权利的人不同意处分而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约定,为此买方无法实现取得房产的合同目的,买方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已通知卖方,故合同已经解除。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买方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因合同解除造成的买方实际损失有房屋差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司法鉴定评估费,均系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亦属买方的损失部分。本院依法酌定卖方赔偿买方上述损失80%,其余损失买方自理。

  观点2: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办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现案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可过户。被告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诉争房产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被告迟迟不去办理,也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应立即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及时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时间,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且在庭审中也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诉前原告要求过户时提出加价,导致发生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

  观点3:买方从二房东处购得的拆迁安置房,在原房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将原房东、二房东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先后履行顺序,对房屋过户做出了先后安排,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一作为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将拆迁安置房对外转让,系行使家事代理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人亦已取得房屋,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四作为被告三的妻子将所购得拆迁安置房再次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两次转让房款均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屋亦进行了交付,现案涉房产已办理了登记手续,各转让方理应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过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的法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为被告一及案外人张某,被告一和张某应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先协助过户至被告三、四,再由被告三、四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关于过户费用,双方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的负担,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

  观点4: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案涉房屋已经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现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案涉房屋已经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关系,本院确定本案合同自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涉房屋受到限售期的交易限制,且案涉房屋存在贷款未还清,对于日后能否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障原告合同权利的实现,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案涉房屋上为原告设立抵押权,后被告也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将案涉房屋的剩余价值抵押给原告,后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被告需要返还购房款、赔偿定金损失,原告主张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就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5:因被告不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过户,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及拆迁房屋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案涉房屋因手续齐全,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裁判规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居住多年,现在案涉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办理好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观点6:原告明知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但其没有对产权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未尽到作为买家必要的审慎义务,对于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

  【裁判规则】诉争房产登记的原产权人为戴某,且其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登记给了沈某,被告自始至终未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明知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但其没有对产权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未尽到作为买家必要的审慎义务,对于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考虑到原告已使用了较长时间,其装潢及家电均存在贬损,结合估价报告中房屋估值及市场因素等,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即诉讼损失的三分之二)。另,因本案产生的评估费应由被告负担。合同解除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购房款34万元,原告亦应将诉争房产及装潢(不可移动的装潢以及经清点确定的家电部分)返还给被告。

  观点7:案涉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经被原告实际居住十年,且房东夫妻俩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至今也有六年多时间,房东夫妻俩均未提出异议,基于房东夫妻俩的夫妻关系考虑,夫妻一方出售案涉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一提出的抗辩,经查,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该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对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进行的限制,并不因此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故被告一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二抗辩认为其不知道房子被出售,但案涉房屋自2002年起已经被原告父母实际居住使用至今,且二被告在2013年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至今也有六年多时间,被告二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基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考虑,被告二的抗辩明显不合常理,故其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一出售案涉房屋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向二被告购买案涉房屋,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交由其父母实际居住使用多年,现在二被告已就案涉房屋办理了共同共有的初始登记产权证,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8:因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交涉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明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产权人,故法院仅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判决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规则】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原告没有提交案涉房屋相应的任何材料,审理中,本院也至涉案房屋所在地镇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但未果,案涉房屋实际的拆迁安置产权人尚无法确认,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一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并要求二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9:卖方在签订合同后以出现家庭矛盾为由表示不能向买方交付房屋,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买方对卖方的理由不予认可,故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期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拆迁安置房,并已经支付了购房定金,被告应当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所购拆迁安置房的相应手续,以便双方能够继续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以出现家庭矛盾为由表示不能向原告交付房屋,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理由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按约亦应承担。关于原告还提出的其他损失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

  观点10:《购房定金收条》中对购房人、出售人、房屋的具体坐落、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均有记载,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定金收条》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裁判规则】《购房定金收条》中对购房人、出售人、房屋的具体坐落、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均有记载,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定金收条》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被告是否系有权处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购房定金收条》在由被告出具后即由原告持有保管,且添加内容上加盖了房产经纪公司印章,因此不可能出现被告事后添加内容的情形,且原告也按约又再行支付了被告购房剩下定金,故原告所述的收条中的添加内容其不认可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房屋没有产权证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并未隐瞒案涉房屋没有产权证或者短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事实,并且原告对此情况也是明知的,理由如下:1、根据录音内容,原告在当时是明知案涉房屋产权证不知道何时才能办下来的,被告及家人并没有确保短期内可以办理产权证;2、原告在庭审时对其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变更,也即原告对该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不稳定性,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3、本地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户拿房后短期内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一般均需数年时间,双方又系在房产经纪公司内交易,且原告陈述其自己也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其不可能不知道该事实。结合上述情形,原告在支付定金时对于被告出售的房屋的状况是明知的,被告不存在隐瞒房屋状况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部分:律师归纳总结

  通过对张家港地区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分析,本律师总结了以下观点,供各位拆迁安置房买卖当事人参考借鉴:

  1、即便是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购房定金收条或者收据上写明了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具体位置、购房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亦可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3、一般而言,拆迁安置房的房东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致使合同解除。但是如果买方能够证明房东配偶已经默认了购房合同效力或者买方能够证明其已经对涉案房屋居住已久的事实,则法院仍有可能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4、对于请求判决拆迁安置房办理过户的案件,买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证明的证据材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获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资料。

  5、对于暂时还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买方在起诉时将诉讼请求细化,先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卖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之后再要求对方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6、对于因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过户而向卖方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有可能会考虑买方自身对购买拆迁安置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从而对于买方提出的损失金额按照大小比例判决买方承担少部分的过错责任。

  7、对于买方从二房东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因原房东原因不办理过户的,买方可以将原房东、二房东一并列为被告,从而请求确认两份合同的效力,并要求法院按照先后顺序判决原房东、二房东各自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8、对于房屋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如果不写清楚的话,之后所产生的税费有可能就由一方承担。

  9、对于房东一房二卖的行为,或者房东一房先卖后抵的行为,因房屋已经无法顺利过户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将来诉讼能够以房屋剩余价值进行保全,可以考虑在起诉前与卖方协商一致办理房屋二次抵押手续,对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保障将来诉讼结束后在执行阶段能够执行房屋的剩余价值,对剩余价值优先受偿,弥补买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篇: 房屋买卖合同版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交易原则】

  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须经政府批准。

  第三,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限制期届满后可上市交易。

  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买卖合同效力】

  没有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卖方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因此相比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安置房买卖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多留一个心眼。

  2.卖方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办理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方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完全不能交易。卖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办理,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3.被拆迁人(卖方)出售安置房,而被拆迁人并未实际取得该安置房

  在此种情况下,交易风险更大,而涉及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其效力。

  如果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应当允许当事人买卖。

  如果该房屋有限制交易时间段(如市政动迁房需满5年才能交易),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约定与限制交易时间段冲突,应认定房屋过户条款无效,须按照限制交易时间段的要求调整房屋过户的时间。同时,这类房屋买卖中,还涉及如果房屋面积减少或增多的情况,最好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争议。

  如果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书,这种情况下买方的风险非常大,甚至有时候被卖方痛宰一顿。比如分期付款时,房屋市价上涨后卖方要求涨价。比如卖方借款以房屋为担保,无力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将该房屋抵押拍卖受偿,而买方很难从法律上对抗出借人。更重要的一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双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买卖条款也很难保证买方的权益,因为合同无效,这无异于釜底抽薪。一般而言,如此买卖大多基于买卖双方的互信,交易保障主要依赖诚信原则,而在法律上是一片灰色地带。

  总体而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一般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还是倡导已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房屋入市交易,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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