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树立检察官的良好社会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对首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建立首席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拔、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下面,笔者就首席检察官的遴选谈一点拙见。
一、首席检察官遴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首席检察官的选拔方式主要包括:
1.资格或条件:政治素质好;担任检察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考试和评估。一般检察院根据情况进行。
3.任期。一般规则是两年。但是大多数检察院并没有规定或者严格执行。
4.特殊规定。首席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是首席检察官。
存在的问题:
1、法律的缺失。从首席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来看,他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应该高于检察长,他的任命应该比检察长更严格,所以工作条件必须符合《检察官法》的规定,他应该在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基础上参加比检察官级别更高的司法考试。现在主要投诉的是检察官的岗位条件不符合甚至低于《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很多检察院只规定专科以上,明显不符合《检察官法》。
2.缺乏团结。首席检察官的比例没有规定,有的医院是6: 1,有的是2: 1。检察长的综合素质也极其不平衡。直接影响首席检察官的形象。
3.缺乏标准化。首席检察官的遴选没有统一的程序,直接影响首席检察官的素质。
4.首席检察官的任期没有统一规定。
5.首席检察官鉴定委员会或(组)不能真正承担鉴定责任。
6.部门负责人当检察长是没有依据的。
二、关于首席检察官遴选的思考
1、规定首席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为首席检察官遴选管理机构。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检察长考评委员会,负责检察长的任免,基层医院设立检察长考评小组,负责检察长的任免审批。
2.确定首席检察官的资格和比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首席检察官的资格应适当高于普通检察官。首席检察官比例的确定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比例、个别案件的处理数量,确定首席检察官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在确定首席检察官的比例时,还应考虑现有检察官的人数、工作便利性和协调性等因素。笔者认为,首席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应定为1: 3至1: 5,首席检察官的编制应保持一定数量的空缺。
3.组织统一考试。首先,法律要求检察官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现任检察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被当地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为检察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具备检察官资格,有的不具备检察官资格。只有通过培训,他们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那么很明显,首席检察官在选拔检察官时必须通过统一考试。二、岗位要求。检察长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的综合素质必须高于普通检察官,所以对检察长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也要设定标准,这也决定了检察长统考的必要性。第三,规范要求。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检察长的条件应相对统一,便于检察长的统一部署和管理。同时,作为最好的检察官,也应该享有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社会地位。
4.评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首席检察官考试题库,在各省市建立相对稳定的首席检察官考官队伍。考核部门应为省、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不应承担考核任务。评估可以分为结构化面试和组织调查。结构化面试的内容分为思维、语言表达、策划和组织能力、人际合作、适应能力、责任感和进取精神、仪态仪表等。面试内容也可以根据检察长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设置,考试按照百分制打分。组织考察可以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评分标准。如道德可以从廉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进行评分;绩效评分可以以平时处理的案件数量、业务论文、创作成果作为具体评分标准。
5.严格规定任期制和辞退制。检察长办案责任制不是终身制。为了适应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首席检察官应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首席检察官的知识需要不断更新,这就要求首席检察官实行终身制。任期届满后,首席检察官将重新参加考试,实行最后一次淘汰。在首席检察官任职期间,如发现首席检察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首席检察官的要求,院党组可随时提请首席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解除其首席检察官职务。淘汰无能者,保持检察长团队的纯洁,也促使检察长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6.规定首席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必须是首席检察官。首席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公诉职能中的行政色彩,符合公诉工作的专业性要求。要实现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的协调,关键的一步是在业务部门用业务领导代替行政领导。过渡性的有效方法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业务部门正副领导必须从通过检察长统一资格考试并取得检察长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取消检察长部门的行政领导作为遴选检察长的方法。
7、建立储备填补空缺。凡通过首席检察官考试并取得首席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首席检察官空缺的后备人选。当准备首席检察官的候选人超过计划补充首席检察官的职位数时,可以采用竞争
竞聘上岗的方式选择优胜者,为淘汰不称职人员提供替代机会。
8.采用缓刑制度。对于已经取得检察长资格但某些方面不具备检察长资格的,可以先试行,并规定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试合格的可以任命为检察长,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9.实行检察长统一任免制度。为了提高首席检察官在社会上的素质和知名度,需要打破本单位现有的选拔任用首席检察官的常规,建立全市乃至全省首席检察官人才库,实行首席检察官统一任用和调配制度。保持一个地区首席检察官的水平相对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长的素质,提高检察长的威信,使检察长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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