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该投诉也称为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公诉可以分为三类: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和刑事自诉。以下是今天的范文精心准备的:2篇与车辆租赁合同投诉有关的范文。具体内容如下,请参考:
租赁合同纠纷投诉第一部分
原告某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
被告XXX,男,汉族,生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被告XXX,男,汉族,生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要求
1.请求裁定终止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xxx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要求责令两被告归还租住的房屋;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租人民币15.6万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每日所欠租金人民币55,836元(3 暂时直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5.要求责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按20xx年4月20日计算,实际需求按被告退房之日计算);
6.要求责令两被告支付水、电、气费用(暂定)60,676.68元(实际需要量以被告归还所占房屋为准);
7.要求责令两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xx年1月至3月的费用,实际需要计算到被告归还所占房屋为止);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酒店)店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房屋坐落于。XXX,号XXY,号。松江区某某某镇某某某北路XXZ(以下简称房子)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其中免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万元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租金不变。此外,每月租金每三个月分期支付一次,被告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后期支付时间为每年8月、11月、2月、5月20日前。如果被告一天未支付租金,应支付3 支付违约金。此外,在租赁期间,因使用该物业而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租赁期内的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xxx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原告于20xx年4月9日出具了《合同终止通知书》。
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你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支持原诉状。
我在此交流
人民法庭
和一个人:
年月日
租赁合同纠纷投诉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
原告马,女,一九八七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区、、、路、、、单元、、、;现地址:xxx、、区、、、路、、、街、、、。电话:020-8,,,和1。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xxxxxx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政编码:510623;手机:;电:020-89166666;传真:020-89166688。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xxx,区,路,街,号电话:138。
诉讼和请愿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xx年11月5日签订的店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400.30元;
3.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店铺装修费用人民币220xx元;
5.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1月5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xx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该规则被视为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原告无法承受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故意一次次刁难原告,试图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店铺经营:
1.20xx年9月1日,被告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平方米,有40多家店铺参与经营。整个商业城开业的时候,所有的店铺都爆满,正常营业。然而,自20xx年3月以来,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和房租高,约有20家商店放弃了他们的商店。20xx年5月,被告以重新装修、再次出租为接口,想让所有租户在6月份停业,但被告拒绝向租户支付赔偿。同时,租客认为被告的装修只是一个幌子,目的是逼走所有人,所以强烈不同意,于是被告的计划搁浅。事实上,从这一刻起,被告已经埋葬了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且一直在寻找报复的机会。
2.从20xx年9月开业到20xx年6月,被告商场从原来的40家,还剩17家店铺(包括临时摊点)。期间租客断断续续弃店,商场也说一直在做招商工作。而不是招一个,越来越多的店铺空了。由于被告商场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了很多改进建议,但商场始终没有行动。5月份重新装修店铺,6月份停业一个月,要求原告等租户将店铺内的商品打包搬走。原告认为不正当的停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多次与商场交涉,均告失败。因此,20xx年6月4日,原告等租客前往区、区、区信访办,协调与商场的矛盾,办好商场。6月5日,各区、各区信访办移交街道协调。
3.更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没有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导致商场空置严重,没有基本的商业氛围,明显不符合《商业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一规则被视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其他租客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但被告突然改变按合同约定面积分摊水电费用的做法,要求原告及其他租户(共三家)承担被告所有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用。相比较而言,原告的水费电费比原来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受被告的做法:20xx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出具了8月份分摊房租,7月份分摊水电的账单。因为合租和房屋不同,原告和其他摊主咨询了被告的店铺。自原告开始租赁该房屋起,截至20xx年6月的共享水电费按面积计算,双方在合同中也有约定。但是被告7月份给原告发的公用水电份额是上个月的好几倍!由于被告管理不善,无法管理,导致其他租户离开,导致商场空置严重,原告无法承担。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经营,原告支付了高额租金,因此被告应提供同等的商业经营条件和商业服务。但20xx年7月,40多家商家的原有商场只有5家在运营,商场内的灯光、空调全部关闭,让消费者感觉商场处于半封闭状态,使原告等摊主无法正常经营。与此同时,被告发布拍卖公告,路人以为很快就要查封停业了。
然而,关于水电费用的分摊,双方最终未能进行谈判。因此,20xx年8月6日(8: 30-10: 30),摊主向街道相关人员求助,反映了20xx年8月5日被告违约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求了解双方情况后再协商解决。原告和其他摊主提交了相关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据街道咨询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是按照以前的摊派收取的。被告感到委屈,接受了街道办事处的方案。
5.20xx年8月11日至17日期间,被告关闭了商场空调,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其他摊主的正常经营。摊主要求管理处提供维修空调电话给摊主维修,管理处负责人拒绝:
8月11日上午10时起,原告等住户发现空调没有打开,因为是盛夏,天气很热,于是询问店家保安,说空调坏了,需要维修。原告和其他房客随后找到了商店管理人员,希望尽快解决。在多次卷入商场后,被告有不同的借口。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号码时,被告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号码。最终,原告在这种炎热的天气下遭受了六天,严重影响了正常运营。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如果被告是真心为原告和其他租客着想,那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六天吗?
6.更让人血脉贲张的是,20xx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将空置商铺出租给经营类似商品的租客,租金10元!原告支付高额租金时,被告以超低价格租给其他租户,导致整个商场秩序混乱,品位低下。原告和同类商品在同一个商场经营,但原告支付的租金是其他租户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原告心理很不舒服!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双方的合同。
7.20xx年10月5日,被告店赠送2.3万件D级女装,协商离开。进一步隔离原告和其他三名剩余房客。被告商场开始关空调。
8.为了让原告自愿离开,被告强迫原告不收租金就离开。但是原告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投资,原告不可能在没有被告赔偿的情况下离开。20xx年10月5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交纳10月份租金,被告拒绝收取租金。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在支付10月份租金之前支付罚金。原告想先交房租,再一起核实有争议的时间(即罚款证据的真实性),但被告再次拒绝收取原告的房租,不再与原告进行任何讨论和协商。由于每月5日是最后一次交租日,原告被迫求助110,以证明被告没有收取租金的事实。 10月6日,原告通知街道,,要求协商解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最后要求原告写保证书,否则不收取租金,并表示:如果不信服,可以打官司!原告为了继续经营,被迫写了保证书,被告于10月向原告收取租金。
9.20xx年10月7日,被告无视双方的合同和此前街道办事处的调解方案,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自行缴纳水电费(按总面积计算,由原告和另外两名租客承担),原告和其他租客提出质疑。20xx年10月14日,被告开始不打开招牌开灯。整个商场好像都关门了,没有任何人气,也吸引不了什么客人。
10.20xx年11月5日,原告等租客前往被告办公室交纳11月份的房租,被被告商场拒绝,称应连同相关费用一并交纳,但10月份的公共水电由现有三家公司分摊。这显然违背了合同。原告等租客提出先交房租,费用结清后再交,被告店铺拒绝。20xx年11月11日,被告简单地将该店投入一期上面写着的招牌已经被拆掉了。
11.20xx年11月12日,被告在商场门口、柱子等显眼处贴有商业城转让通知书。并在、和日报的分类页面上公布了整体转移。虽然被告没有直接赶走原告,但这种做法使客户不敢购买原告的任何货物,原告根本无法经营。
12.20xx年11月15日,被告商场正式停了原告和另外三个签订正式合同的租户的电(两个租进去10元的租户还有电),租户一直呆到下午18点;00,天黑后关门。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正常时间内运营。直到20xx年11月20日,被告仍未恢复供电,原告及其他租户已无法承受。因此,原告向被告的、、和管理办公室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但被告拒绝收取。20xx年11月25日,原告将钥匙退回被告管理处,但被告拒绝领取,并拒绝履行原告提出的赔偿。
二是被告无视与原告订立的租赁协议,未能提供原告所需的经营环境,处处刁难原告。结果原告一直无法实际操作,对于依靠小企业寻求生活出路的公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此,原告提起了上述诉讼:
无论从合同还是被告制定的门店管理制度来看,被告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丧失了商场经营的最基本条件,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为此,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请依法支持。谢谢!
我在此交流
、、、、、和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月日
附件:本投诉2份
两份证据清单(共36页)
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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