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散见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
在《合同法》中,作为民事合同,借款合同集中在第十二章。其中,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显然,《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区别对待,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原则和无息推定上。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最直接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持积极支持态度。从《意见》的整体内容来看,虽然有些条款也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致力于民间借贷的精神。
根据《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永远是公民,民间借贷离不开公民;二、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应作为借款案件处理。后来,针对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效力认定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批复,即《关于符合公民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效力认定的批复》。复函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图属实,就可以认定,从而进一步明确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根据答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根据协议借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上述以外,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证券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狭义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模式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地址):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地址):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的贷款总额人民币元整(大写)已于年月日全部还清,双方无违约行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编号:)无效。
二.甲方因故再次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鉴于甲方以前的贷款一直被善意保留,乙方按上述贷款金额向甲方借款。每日利息是本金的10% .双方同意,甲方必须于年月日向乙方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付清欠款。逾期未清偿的,每逾期一天,罚息按所欠金额的%计算;每逾期一个月,前一个月罚息加%罚息,直至还清。
四.上述贷款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已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无单独证据。
5.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发出的通知和联系的方便,本协议中双方确定的联系方式为双方的有效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非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不及物动词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中的争议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贷款日期:年月日
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1。说明:本协议内容在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打印,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双方各执一份上述协议。签字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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