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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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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研究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高,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所以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那么,如何写好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网络管理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你会喜欢。

网络管理问题调查报告1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及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现就网络管理相关问题报告如下:

首先,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市场经济形式。

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运营主体、监管网络运营行为和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监管网络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包括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与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要求严格准入网络市场主体,并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法严格注册商业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要查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互联网活动。事实上,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一直是在上述三个方面界定的。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

除了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目前的网络违法行为更多的与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有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无证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和域名冲突、非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通过超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等。第三,网络商业欺诈。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外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应明确界定为“行为人承诺”原则。在实践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违法行为更加突出。以假冒公司为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已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查程序,从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扮演被动的角色,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禁令、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行为的监督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强制性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检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案件;第四,不定期短期集中整改。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网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短时间内,变化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上信息量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存在五大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管辖难以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能上网,都可以浏览互联网;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有可能看到违法的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管辖范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二是违法证据难以认定。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在线电子文档可以随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电子证据容易被随意丢失或删除,当事人可以完全否认违法事实。第三,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网络管理行为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满足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第四,违法责任难以追究。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披露真实的企业地址和名称。所以,即使违法行为责任人有真实的地址和姓名,但有的违法者离家很远,有的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起来极其困难。第五,执法难。主要包括: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靠人力监管网络违规简直是大海捞针,不现实。

5.解决网络违法行为,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互联网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工商部门目前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不涉及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但对于个别网络广告、网络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增加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内容势在必行。在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应该逐步从工商部门的直接监管转变为行业自律。但是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网络运营商来说,显然缺乏自律的主动性。解决网络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必须规定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无论是网络诈骗还是其他违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服务商发布。如果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督努力将付诸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管是清理网络市场的必由之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前经济户籍管理的经验,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的属地监管是可行的。

网络管理调研报告2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及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现就网络治理相关问题报告如下:

1.随着网络经济成为日益流行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运营主体、监管网络运营行为和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监管网络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包括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与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要求严格准入网络市场主体,并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严格依法注册经营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要查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互联网活动。事实上,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一直是在上述三个方面界定的。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目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了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外,更多的是与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相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无证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和域名冲突、非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通过超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等。第三,网络商业欺诈。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外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应明确界定为“行为人承诺”原则。在实践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违法行为更加突出。以假冒公司为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已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查程序,从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扮演被动的角色,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第三,针对网络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规范。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罚款、禁令和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四,工商部门目前对市场运作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强制性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检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案件;第四,不定期短期集中整改。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网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短时间内,变化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上信息量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存在五大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管辖难以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能上网,都可以浏览互联网;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有可能看到违法的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管辖范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二是违法证据难以认定。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在线电子文档可以随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网络证据的证据力存在争议,电子证据容易被随意丢失或删除,当事人可以完全否认违法事实。第三,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网络管理的超常行为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满足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第四,违法责任难以追究。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披露真实的企业地址和名称。所以,即使违法行为责任人有真实的地址和姓名,但有的违法者离家很远,有的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起来极其困难。第五,执法难。主要包括: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靠人力监管网络违规简直是大海捞针,不现实。

5.为了解决网络违法行为,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整网络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工商部门目前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均以市场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为重点,但不涉及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但对于个别网络广告、网络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增加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内容势在必行。在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应该逐步从工商部门的直接监管转变为行业自律。但是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网络运营商来说,显然缺乏自律的主动性。解决网络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必须规定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无论是网络诈骗还是其他违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服务商发布。如果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督努力将付诸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管是清理网络市场的必由之路。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的属地监管是可行的,这是以当前经济户口治理的经验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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