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租赁期间,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租赁合同。
私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两个。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数较多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依法更换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原居民仍享有居住权;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拆除、改建,致使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如果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拆除,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积极配合拆除工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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