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比较有原则。到目前为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已经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含利率条款)。如果超过这个限额,超额利息将得不到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借贷的立法精神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充分体现了私权自治(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率。但是对于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于什么是高利率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利益纠纷由地方法院不同处理,适用的法律、理解和认识不统一,保护程度不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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