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 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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