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入社区的研究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种类的报告有不同的用途。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编写的关于进入社区的研究报告。欢迎你从中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进入社区研究报告1
全市自开展“百日大调研”、“三走三做”活动以来,积极响应招商局党组要求,立足实际,创新思路和措施,认真落实,督促“三走三做”活动深入实际。
第一,高度重视。参加全体政府官员大会,了解全市“百日调查”、“三走三做”活动精神。我局党组制定了具体的活动计划,确定了定期联系机制,开展专项调查,努力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活动机制,为每位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好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是深入调研,有针对性的共建活动。党组与社区签订结对共建责任书,及时对接了解社区和群众情况。领导带领团队深入社区,详细听取社区情况。针对社区提出的电脑、打印机等需求不足,局党组协调资金为社区购买?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等急需物品。
第三,注重效果,做好服务社区。在“百日调查”、“三走三做”活动中,政府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直接联系群众,直接了解群众需求,服务群众,把服务群众与形成对策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密切群众关系。4月份,我局干部职工去小区植树、修剪花坛。我局为小区买了40多棵红花金带树苗和黄杨木树苗。在参与劳动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社会服务。5月份参加了“社区政策解答、免费健康门诊、便民服务日”活动,给市民带来了传单,让他们对我市的基本情况、生产要素、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走进社区,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社区服务做实事,通过政府机关党员“百日调查”、“三走三做”、“双岗双责”活动,推动我市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进入社区研究报告二
城市棚户区旧房买卖纠纷已成为城市居民现实生活中的普遍问题和难题。搬迁房屋的案例也大幅增加。法院对被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否有效保障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双方利益,意义重大。现在,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拙见。
一、城市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原因
在因城市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卖双方大多实际履行了合同,但未办理房产更名手续。从已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原告是房屋的出卖人,大部分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如果原告是该房屋的买受人,其主张是请求房屋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或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已获得房款并交付房屋,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并获得房屋。住房案件急剧增加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为了降低购房风险,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二是受经济利益驱使,房屋出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四是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我国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有关规定
城市拆迁房屋买卖虽然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类型,但其交易规则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应符合《合同法》和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合理价格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或出卖人转让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或买受人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每个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要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必须审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进一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比较大的重要合同,法律规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当事人口头确定房屋买卖关系。这种形式简单易行,只要双方表达真实意愿,为了稳定交易关系,经双方同意,在审判实践中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形式要求双方都有较高的信用,否则会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房屋买卖双方的风险,容易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一方反悔,拒不承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认可,就无法确认双方合同的效力。因此,要积极宣传房屋买卖双方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依法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三、本市被拆迁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
下列两种情况下城市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定:
第一种情况,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关闭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搬迁和关闭的公告尚未发出。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且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售房人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我们不能因为他没有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就认为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衡量标准和依据。
第二种情况,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关闭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意向真实,买受人出具合理的价格,且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是管理规不是有效的强制性规不能因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关闭后出具房屋买卖合同而认定无效。无论何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行为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法院审理房屋案件还涉及到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房屋案件的审理效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院确认,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认真研究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时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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