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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合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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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tion是法律界常见的应用文体,包括民事判决、刑事判决、行政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那么签订金融贷款合同的判决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爱学范文网整理的金融贷款合同判断。请参考。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范(20xx)普(商)第3189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栋。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男,xx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赵xx(原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原告xx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xx、李xx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xx年4月8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官古泉单独受审。在20xx,5

审判于3月16日公开举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李xx被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xx有限公司主张,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号为413500的《汽车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为13个月,从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9月16日,还款期限为13个月。金XXXXXX 帧数为lfpx 1 ACA 4 a5 XXXXXX ;)车辆抵押登记x为贷款担保。被告李某某是被告赵某某的配偶。x为共同借款人,他签署了《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并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外,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规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发生变化,贷款利率也会相应变化,但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书面明确约定的除外,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金额会有调整。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赵某某支付了借款,但两被告严重拖欠还款。原告多次催收失败。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两名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30天,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金额。因此,原告请求裁定:1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按20xx年5月6日计算);3.被告赵xx、李xx支付20xx年5月7日至实际结算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4.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使用该车辆(车牌号金XXXXXX 帧数为

lfpx 1 ACA 4 a5 XXXXXX ;)抵押权,收益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在审判期间,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1。《汽车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用以证明车牌号为金XXXXXX 帧数为

lfpx 1 ACA 4 a5 XXXXXX ;的车辆已经抵押;

证据3。借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赵××借款;

证据4。3 .借款本息清单,用以证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的欠款情况。

证据5。结婚证,用以证明被告赵某某和李某某是夫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x为定案证据。并且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是相互确认的,法院确认了原告陈述的事实。

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由被告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偿还贷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合同,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因此,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申请。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辩护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1.被告赵xx、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xx、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于20xx年5月6日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xx、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20xx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结算日止,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本金为人民币9,247.64元,按照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四.如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本判决第1项至第3项的付款义务,原告xx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赵xx合x,车牌为金XXXXXX 帧数为

lfpx 1 ACA 4 a5 XXXXXX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申请优先受偿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x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xx、李xx清偿。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xx、李xx负担

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x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裁决者维护权利

20xx年5月16日

金融贷款合同判决第2号案件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与中国工商银行山x支行签订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同意借款85万元,月息9.63 ,期限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缺乏购药资金与中国工商银行山x支行签订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月利率10.98 同时,被告自愿将三门峡x秦汉西路西段以北的一栋办公楼抵押给原告,评估金额为45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的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未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处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被处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的,被告应当用其他资金返还并准备抵押。上述两个贷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多次请求,被告偿还了第一笔贷款的部分本息,截至20xx年11月28日,所欠本金为人民币51.8万元;第二笔贷款30万元未还清,导致不良资产81.8万元。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81.8万元,利息251,168,840元。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清。截至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0元,合计1,436,652,880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债权。20xx年9月8日,河南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收债务联合公告,被告尚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并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告坚持其主张不变,被告承认原告主张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4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

(20xx)山民子楚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8767。地址:xxxXix新xxx泰华路街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洁银,xxx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x秦汉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有限公司一案,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庭审现已结束。根据原陈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借款85万元。

部分还款后,欠51.8万。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还清。反复催收,仍未还清,造成不良资产。20xx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让该债权。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清。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在《河南商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收债务联合公告,被告仍拒不清偿。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0元,共计1,436,652,880元,计收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答辩。庭审中,他辩称:一是原告起诉被告两笔贷款,最终在20xx年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催款通知;2.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公司达成的协议,不良资产转移以本金为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划分的五类不良资产,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x为损失资产,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置目标为8%,根据公司与xxx政府和xxx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17.8%和4.83%),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包括: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据人民币85万元;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收据30万元;

3.日期为1993年3月5日的贷款合同;

4.1994年10月12日的贷款合同;

5.日期为1994年10月12日的财产抵押合同;

6.日期为1994年10月12日的抵押品清单;

7.20xx年7月19日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含债权转让清单);

8.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之间的信用转让协议;

9.债权转让协议附件清单;

10.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通知和收据共18张,包括:(1)-(2)1996年12月24日至1997年12月15日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两张,(3)-(5)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4月30日还本付息通知三张。⑹-⑺1999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25日逾期及到期贷款通知书2份,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18日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11份;

11、《河南商报》讨债公告一式三份;

12.工行贷款利息计算表复印件;需要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436,652,800元并计算利息至付款时的主张有效。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公开复印件;

2.xxx政府出资2.16亿元回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解决国有流通企业债务死结一份复印件;

3.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出售一揽子64亿元不良资产;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一份信用转让协议(与原告证据8相同)。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和被告对原告证据1-6、9、11和(1)、(2)、(4)、(6)-(10)均无异议,法院确认上述证据依法为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7、8、12和证据10的(3)、(5),

虽然被告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可以与我院确认的原告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真实地证明了原告想要证明的内容,我院将依法受理。被告证据1客观真实,法院受理;对于被告的证据2和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这两个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反对原告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因此依法不予受理;被告的证据4与原告的证据8相同,我院将予以受理,但被告的内容将由我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受理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3年3月5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签订了一份由陕西药材公司担保的合同,用于业务需要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同意借款85万元,月息9.63 ,期限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缺乏购药资金与中国工商银行山x支行签订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月利率10.98 同时,被告自愿将三门峡x秦汉西路西段以北的一栋办公楼抵押给原告,评估金额为45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的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未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处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被处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的,被告应当用其他资金返还并准备抵押。上述两个贷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多次请求,被告偿还了第一笔贷款的部分本息,截至20xx年11月28日,所欠本金为人民币51.8万元;第二笔贷款30万元未还清,导致不良资产81.8万元。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81.8万元,利息251,168,840元。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清。截至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0元,合计1,436,652,880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债权。20xx年9月8日,河南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收债务联合公告,被告尚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并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告坚持其主张不变,被告承认原告主张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4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无效。

还发现:1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原名陕西西站医药公司;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封了一栋面积为782.58平方米的办公楼(房地产许可证号。:陕房证字第00254号)归被告三门峡西药业公司所有,在被告三门峡西药业公司有两个仓库(其中:①11个混合结构仓库,面积383.36平方米,房产证号②有10个砖木结构仓库,面积363.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8号)。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充分履行义务;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山x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代表了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中国工商银行山x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将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因此被告应偿还贷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条,

第2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偿还原告王振民贷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0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计1,436,652,880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二、本案受理费17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共计21010元,由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三门峡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姚奇峰

法官:赵春芳

法官:王中英

二&奥米克隆;A & Omicron2000年4月5日

职员:孙国立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三原告修武x农村信用合x社西村信用合x社。地址:修武x西村乡。

郭松志主管,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女。

被告张,男。

被告黄爱萍,女。

被告徐本舟,男。

被告李,男。

原告修武x农村信用合x社西村信用合x社(以下简称西村信用合x社)与被告张、黄爱萍、徐本亭、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由法官独任审判,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受西村信用社委托的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等四人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据原报道,20xx年2月28日,原与被告签订了担保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养牛3344万元,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7.5 还款日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徐本舟、李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黄爱萍以没钱还款为由,拒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及其保证人徐本条、李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请求裁定:1 .要求被告张于20xx年2月28日立即归还借款3.344元,并于20xx年11月30日前归还利息14,385.97元。

2003年11月30日后,月利率为13.275 自计算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徐本舟、李、承担清算连带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人张、等四人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案的侦查重点确定如下:1。被告张是否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徐本舟、李是否对还款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2.四名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四份;

3.贷款收据一份,个人贷款书面申请一份,个人贷款申请一份,个人担保一份,担保贷款合同三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黄爱萍、徐本条、李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7.5 逾期利率为日利率的4.425%,被告徐本庭、李对贷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张借款人民币3.344元。被告张、黄爱萍、徐本舟、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黄爱萍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每月7.5 。逾期利率为日利率的4.425%,被告徐本庭、李对贷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张发放贷款3.344元,四被告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事实是这样的。

我们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张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被告徐本舟、李应履行连带保证义务,未履行其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支持。四名被告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将贷款本息33,440元返还原告西村信用社(贷款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为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徐本舟、李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双倍返还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负担,原告暂付。被告张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xxxx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范昕法官

2011年3月1日

书记员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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