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xx府办发〔xx〕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局机关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局机关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财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局机关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采购科室分管领导、采购科室负责人、采购科经办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及采购工作经办人、人事科科长、局党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经办人等人员组成,每次采购需从采购小组成员中抽取人员,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且不低于3人。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二)审定零星采购预选供应商库以及推荐供应商名单;
(三)监督局机关采购工作,协助区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以上组成,具体为采购业务科室委派代表1人,办公室委派代表1人,人事科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为局机关采购主要负责科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组会审议;
(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财政采购系统中申报;
(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
(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
(五)参与组织自行采购。
办公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评标小组,分别履行评标/谈判/询和验收职能。
第九条各业务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一)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若需要制定采购招标书;
(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成立临时采购小组,组织采购谈判及组织验收等。
第十条人事科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局机关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二)对局机关政府采购中的纠纷、投诉进行处理;
(三)参加采购谈判,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节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进行采购。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局机关局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局机关办公室同需求业务科室,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二十万以下非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一、服务类
单次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由党组会同意大额资金使用后组织实施。
二、货物类
单次采购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货物,由采购人自行公务卡结算;采购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的货物,需到大型商场或百货公司组成两人及以上采购小组进行现场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的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确有需要制定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由党组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品目,金额在1—20万元的采购人应该申报采购计划后在xx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购买。年度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实施工作时间和量随机,且不宜由一家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公开招标建立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货商库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二)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具有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三)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谈判;
(四)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后填报《单一来源审批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六)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和PPP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局机关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说明性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区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
第四节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先按照(外部/内部)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各需求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附带预算资金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对口资金业务科室和区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执行。
属于信息化的采购项目需附工信委立项审批文件,并在附表上加盖区工信委审批通过的公章;属于车辆购置的项目应加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公章。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启动及时限要求
在收到年初采购预算批复、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批复和《xx区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之日起:
(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信息化类项目须60天内、非信息化类项目须30天内在xx市政府采购网、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挂出采购公告。否则,区财政局不予办理实施情况备案并收回项目资金;
(二)不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科室须30天内整理、填报《xx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经审批后向区财政局采购科报备实施情况。否则,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节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xx市xx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审批
1.办公室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传达到采购需求科室;
2.各业务科室接到招标文件后,以审批后的采购需求为依据,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一、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财政所为玄滩镇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专管员为财政所工作人员。由财政所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设财务、资产、法制、纪检和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部门(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相关部门(岗位)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在实施预算金额为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时,要经过党政办公会讨论,项目业务部门向参会领导汇报项目具体事项,党政领导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决策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涉及各方单位做好信息沟通,采购专管员负责与财政局等上级采购主管单位做好信息沟通,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专管员及时向党政办公会汇报采购项目重点环节开展要求和条件,确保信息畅通。采购项目的重点环节应确保在坚持“经领导集体决策通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政局等上级采购主管单位要求、已与项目涉及各方单位达成一致”原则的条件下开展落实。
三、强化政府采购流程控制
(一)编制采购预算
财政所预算人员负责向各部门传达县财政局预算规定和要求,各部门按要求结合工作需求编制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财政所汇总。财政所预算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党政办公会研究,经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的采购预算须上报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县财政局。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由项目业务部门和财政所选择3-5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单位,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项目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财政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开会决定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方式包括随机抽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表决方式由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议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表决结果。
(三)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各部门按自身工作需求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原因、采购内容规格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等采购涉及事项,由业务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初审,党政办负责人、后勤分管领导确认,纪委书记、镇长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交财政所采购员汇总。采购员拟定采购报告交镇长审批后盖政府印章,报镇人大审批,由镇人大主席签署采购意见并盖镇人大章。采购报告应说明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原因、采购内容、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与总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确保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能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经审批通过的采购报告由采购员扫描上传采购系统报县财政局采购部门审批。
由采购领导小组(三人以上)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内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并形成调查记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由单位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由熟悉该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需求论证资料(含专家签字的需求论证报告、专家职称证件复印件、组织需求论证的图片资料)随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
(四)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由镇纪委确定监督人员或邀请其他有监督权的部门安排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详审进行监督。由政府出具监督人员介绍信。
政府有符合采购人代表条件的人员,由业务部门报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的,报经县财政局同意,从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由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采购人代表职称、身份的证书、证件和材料。
(五)签订合同
由业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并将审核无误的合同交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留存。
(六)履约验收
政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应由财政所、业务部门、纪委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参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或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材料,列明验收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七)档案管理
项目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项目业务部门和采购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采购相关人员不得与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代理机构与政府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行为应及时纠正。采购合同应交镇长审核,采购人不得作为验收人员。
五、强化运行监督
镇纪委应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监督。从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等的礼品、礼金,或接受了有关方面的不正当权益;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监督采购员及其他采购相关人员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镇纪委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采购相关人员严肃处理,落实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原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采购审批人员应对审批内容严格把关,对重点环节未按规操作的及时指出并纠正。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
采购员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单位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我局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报销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决策机制管理等项管理.
预算管理
(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二)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三)本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四)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收入管理制度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单位总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5、单位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6、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7、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支出管理制度
1、支出是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2、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单位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单位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单位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5、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6、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单位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7、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8、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8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800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00元以内由局长决定,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无文件的,需附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单。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旅游活动,凭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负担50%,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县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单位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单位采购行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关岭县本系统采购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审批、招标投标、比价议价、合同管理、验收入帐、价款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关岭县人民单位网为单位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本系统自行采购主要在本系统集中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关岭县本系统各单位单位采购业务管理。
第二章单位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管理范围
(一)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关岭县级单位采购管理;
(二)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且限额标准为:预算单价0.3万元、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及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上级部门本级单位采购管理;
(三)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单位采购管理,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采购。
单位采购目录和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分类见当年的《xxx单位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凡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关岭县本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执行本办法。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设备、材料等;
(三)工程建设服务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八条单位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按《关岭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执行。
第九条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单位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单位采购。
第三章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单位采购组织分为以下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由关岭县单位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是指由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或教育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二条单位采购公告和公示期限: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告期不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结果网上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单位采购预算,每年10月底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下一年的单位采购预算,每学期开学前3周内报本学期的实际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单位采购计划应当优先满足“必需型”采购项目,合理配置“改善型”采购项目。
第五章审批程序和采购实施
第十五条实行单位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写采购审批表一份,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审批:
实行关岭县级单位采购管理的项目,由上级部门汇总、并填报《关岭县单位采购计划表》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终结。
第十七条询价是本本系统自行采购主要采用的采购方式。询价的操作程序按照《单位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跟单采购和紧急采购:
(一)协议供货:在关岭县人民单位网公告栏公布,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协议价为最高限价,可以自行直接采购;
(二)跟单采购:在六个月内,以近期关岭县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成交价为标准,可以小单跟大单采购。报账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紧急采购:在突发情况或紧急需求情况下,采购单位应当电话口头请示上级部门分管领导,上级部门分管领导应当电话口头向县财政局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可以直接采购,并应当在事后两天内补办审批表并编制采购记录(包括紧急采购理由和采购内容、过程等)。
第十九条凡实行单位采购管理的项目,除协议供货、跟单采购和紧急采购这三种情形外,其采购内容和采购结果等信息须在关岭县人民单位网公开。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采购统计
第二十条金额较大的单位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单位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单位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等。
第二十二条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应当按月报上级部门备案。由上级部门统计后报财政部门。
单位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采购由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由中介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凡符合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对于技术复杂的设备、网络设备和专用软件等单位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费用按约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采购单位凭审批表、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税务发票等资料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建立本系统单位采购评审临时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使用关岭县县级评审专家。自行采购可以使用本系统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自行采购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由局党委适时从临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可直接指定。
第三十一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制度,其费用按不高于关岭县级的标准由采购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部门安全发规股是本系统单位采购的牵头单位,负责单位采购业务指导、采购计划汇总、“审批表”申报、采购实施、采购委托、采购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重大教育装备(含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功能教室、数字化系统设备)等本系统采购项目的采购提出部门。负责统筹计划、项目配置、技术参数等内容的制定及技术项目的验收、项目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单位是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申请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求明确和详实,必要时应附有配置及技术参数。
第三十六条局财务室是单位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采购需求及标准审核、资金来源审核、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局级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局党委是本系统内部的单位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系统大宗单位采购活动和评审专家的使用。校监会是单位的单位采购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监督单位的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单位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九条单位采购相关人员有接受贿赂、串通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采购单位使用赠款进行采购,赠款人对采购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上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物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含幼儿园xxx直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估价的固定资产总和。
第三条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或增值。
第四条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审定、变动、纠纷的调整;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管理、单位占用、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占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资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把固定资产进口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捐赠的除外)。
第八条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划拨、报损、报废等报批事项。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负责验收入库、维护
保养;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界定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界定: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在使用过程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对单价不够起点标准1000元的设备设施,但耐用时间在一年的大批同类产品,也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有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三帐(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一卡、五相符(帐表相符、帐票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财务有三帐;总务有明细帐、事物卡)。对大型、贵重设备要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积压、浪费。即使有报废、抱损、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报经县财政、国资、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后,单位应及时处理帐目和调整帐卡。
第十二条各校、园要建立健全长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各处室、班组即个人。要在购置、入库、建卡、上帐的基础上,把好领用、交还诸环节;每年度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按照规定程序即使处理,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过失人全部和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林场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手续,增强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出售、拍卖或转让。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对投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管理使用,应以不影响正常事业计划的完成为前提,按规定报批。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不经报批不得将国家拨款、上级单位补助和国家有规定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因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薄弱校改造及城建等原因形成的公办闲置校产单位,有县教育行政部门统安排,继续用于基础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出售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得资金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的资产购置,不得挪作他用。单位得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换、转让。
第十六条单位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建房或添置教学设备,其产权属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管部门或伸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撤消登记。
第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城市以单位为单位农村以学区为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固定资产存量的基础上,镇报年检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30日将检查结果上报县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五章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资产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律以及资产管理制度的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资产综合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擅自处置校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有义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区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单位(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上级部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其执行。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含幼儿园xxx直单位)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本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上级部门安全发规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份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各单位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上级部门安全发规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上级部门安全发规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上级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上级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本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上级部门立项批复,单位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上级部门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由上级部门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单位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建设项目方案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依据方案核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叉审查,并在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县住建局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局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实行招标代理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申报10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预算由县上级部门按年度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上级部门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单位校长对项目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单位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将与建设局协商后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城区单位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上级部门报告,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上级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由上级部门分管领导初审并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质监、监理单位和上级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上级部门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五条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上级部门向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七条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校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和《县单位校舍档案管理办法》,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单位校舍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基建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资料原件上报上级部门校安工程档案室存档,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单位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上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本系统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本本系统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本本系统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合同管理部门(安全法规股)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
8)、依法处理本本系统的合同纠纷。
9)、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本系统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安全法规股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安全法规股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安全法规股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安全法规股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安全法规股负责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单位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安全法规股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局安全法规股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安全法规股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单位领导,安全法规股、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七、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安全法规股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安全法规股。
八、附则
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2、安全法规股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安全法规股确认后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决策机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单位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四)单位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单位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党委、单位领导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单位改制以及发展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校委会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校委会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校委会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校委会领导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单位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校委会领导班子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校委会领导班子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单位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单位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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