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解宝字第
贷方:
借款人:
担保人:
本合同由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
第一条贷款金额、类型及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贷款,贷款种类及用途如下。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限和贷款限额内,借款人申请还款时,双方不再逐一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双方实际发生的贷款凭证、贷款凭证传真或银行汇款单为准。双方之间贷款凭证、贷款凭证传真件或银行汇款单的实际发生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第四条转账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还款及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方式为按季(月、季或年)。
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的,视为贷款期限届满。贷款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特别协议:
一、本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主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仍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如果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加息,担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担保条款对因加息而增加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
4.如果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债权设有个人担保和/或物质担保,无论该物质担保是由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在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该物质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和物质担保同时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担保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人进入破产清算的,推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当提前行使追索权。
六、担保人无论是同时还是分别提供担保,都是连带连带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保证人索赔,如同向其他保证人索赔保证责任一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1.未按期还本付息或者未按照借款凭证中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用途的查询或监督;
4.未按期偿还贷款人的其他债务,或未按期偿还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的债务;
5.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及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如吸毒;
6.财产遭受抢劫和其他事件;
七、涉及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停业;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此);
十一、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而执行合同,委托经营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含展期),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按照约定利率加50%罚息利率,收取罚息。(2)贷款利息未按期支付的,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3)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Ii .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担保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未交付的贷款,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以在贷款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一、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发生的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
三.本合同的保证债务已经清偿,但该笔款项经相关法律文件确认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生效合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贷款人已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全面、准确地理解本合同条款,并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要求对条款进行充分解释;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签订前已经充分协商;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及物动词本合同一式两份,贷款人执两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平等。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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