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贷款种类。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_ _ _ _ _ _笔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规模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抵押贷款
6.中央补助学生贷款
7.地方助学贷款
8.普通商业学生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目的。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不得用于股票认购和交易或其他股权投资,也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三条借款。
本合同的贷款期限为_ _ _ _ _ _个月。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小写)。
第五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利息从付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新利率按原合同签订的利率浮动利率执行。
第六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账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其中贷款类型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费及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帐户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帐户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帐户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人完成转账时,视为借款人已完成提款。
贷款类型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在提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及保险单正本;若为保证保险,贷款人已收到保险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保险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_ _ _ _ _ _ _偿还贷款本息。分期还款分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最后一期还款应在到期日前还清。 具体还款金额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还本付息
2.平均资本偿还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递减)还款方式
5.其他还款方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九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下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帐户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账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如扣款账户丢失、冻结或结算,或牡丹卡到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账户,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如原扣款账户无法全额扣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抵销权。借款人连续两个期限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定期存款账户行使抵销权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方式计算利息。对于部分提前支取的贷款本息冲抵后的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原存款期限、原利率、原开户日期开立新的存款证明或向借款人支付现金。抵消造成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罚息和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_ _ _ _ _%。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解除合同,并按违约使用天数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贷款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
3.借款人同时使用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贷款,贷款人应当选择较重的一种,并予以处罚,不得并处。
4.贷款期间,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按月计算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第2项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复利;贷款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贷款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本条第3项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复利;借款人逾期使用贷款,同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应选择重新计算复利。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但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式收取贷款利息。如果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双方应重新商定剩余部分的还款计划并相应执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在贷款人分行柜台办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如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借款人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信息(包括对外欠款、新增大额贷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及与贷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和费用;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申请本贷款时月收入水平低于10%以上),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会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贷款人承诺
1.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专业性质或变化、经济收入、费用等保密。
第十五条贷款的提前收回及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处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担保条款规定的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或因素,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分抵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对因上述权利的正确行使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贷款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股权投资,或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债务的;
4.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5.根据保证条款约定,因保证人(财产)发生意外,需要保证人提前履行义务或者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质押)财产的;借款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6.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连续2期或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7.贷款逾期是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的。
第16条
1.借款人应承担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
2.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申请下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车辆损失保险
2.第三方责任保险
3.机动车盗窃和救援
4.自膨胀保险
5.保证保险
6.财产保险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取消保险。
经贷款人授权,保险人可向借款人支付5000元以下的赔偿金。借款人获得赔偿后,将使用保险事故善后赔偿,如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赔偿保险事故受害者等。
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保函的保证期为2年,从本合同起算。贷款条款从指定的贷款到期日开始计算。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贷款人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实施新利率的,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贷款条款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的义务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担保人应保证在收到贷款人的书面提醒通知后15天内付清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保证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因其收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变化或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和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经济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中;贷款条款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部分或全部无效,则不影响担保条款保证人的效力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押财产(权利)清单》所列质押财产(权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和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承诺
1、依法享有质押(权利)质押权,质押行为真实合法;
2.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转让给贷款人占有;
3.协助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评估和鉴定,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质人质权的兑现日期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前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
前款约定的价款兑现后,贷款人应当与出质人协商提前清偿出质人担保的债权或者将其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押(权利)权属纠纷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地址、住所、联系电话(含BP机或手机)发生变更。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31条贷款条款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贷款人未得到清偿,或贷款人符合贷款条款宣布贷款已提前收回但尚未还清的,贷款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先用收益支付。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但质押(权利)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押(权利),提前兑现造成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定期存单提前兑现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存单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办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应当符合: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中;贷款条款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部分或全部无效,则不影响质押条款出质人仍应按约定承担效力责任。
抵押条款
第三十四条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抵押财产列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抵押设立和登记之日将抵押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确保抵押财产完好,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保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第三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在保险范围内遭受损失,或者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应当提前偿还贷款。
第四十条抵押期间,因抵押人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应当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出售、再次抵押、抵销债务、赠与等。贷款人发生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应提前足额偿还贷款。
第四十二条抵押期间,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财产进行重估的,抵押人必须予以配合。经重新评估,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四十三条因本合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但未还清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抵押财产的保险、估价、估价、登记、过户、托管费和诉讼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中;贷款条款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部分或全部无效,则不影响抵押条款抵押人的效力仍按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术语
第四十七条生效、变更、解散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自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及所有其他费用全部清偿之日起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变更登记,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其他担保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债权债务的转让。未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和费用的,贷款人可通过必要的渠道或方式进行追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提前垫付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费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对活期存款收取利息。
第五十四条补充规定
(1)授权条款: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助学贷款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由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内容。借款人已清楚并完全理解上述授权。
(二)特别说明: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信用记录将用于留学、创业、买车、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将产生重要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合同附件:
1、
2、
3、
4、
5、
6、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签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日期:年月日YY
担保人1(签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日期:年月日YY
担保人2(签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日期:年月日YY
附件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协议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第一条作为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_ _ _ _ _ _ _,本协议为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协议。
第二条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和住宿费由贷款人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生活费贷款金额为(大写)_ _ _ _ _ _ _元,(小写)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借款人自领取毕业证之日起次月第一日(含第一日)承担全部贷款利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借款学生休学、离校、退学或被注销的,从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承担全部贷款利息。
第四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位或因病延期毕业的,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但需在首次还款日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生效后,借款人方可展期。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向贷款人提供学习期间及以后就业单位的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住所、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发生变更的,保证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署《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协议。
4.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联系一次贷款人,并提供我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如有违约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每个学年开学之日起1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介绍人承诺:
接受贵校委托,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协助审核确认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召集借款人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贷款证明等相关手续;
3.通知贷款人暂停、调动、留学或定居、退出、解雇、残疾、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借款人在校期间的毕业去向,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助学贷款基本情况档案;
5.有义务协助贷款人要求并收回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证人承诺:
见证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贷款人和介绍人充分了解借款人主要家庭成员的职业、收入、现住址和电话,以及借款人现住址和电话;
2.在还清贷款本息前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住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
3.监督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4.向贷款人提供其最新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
5.协助贷款人催收和收回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收回已提前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已退学、在国外读大学、定居或退学;
4.借款人因触犯刑律受到上述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6.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借款人故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给贷款带来风险的,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所在学校或各种媒体及相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地址、学校或用工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供给相关信用评估机构。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连同借款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就读的学校:
专业: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邮政编码:
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有效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父亲姓名:借款人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号:有效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介绍人(签名和盖章):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
日期:年月日
证人1(签名):证人2(签名):
与借款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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