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借款通则(试行)》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订立借款合同的程序分为谈判协商和起草合同文件两个阶段。
(1)谈判协商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生产、流通、生活中对资金的合理需求,借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应协商解决贷款事宜。所谓谈判就是要经过借款人申请贷款和& other贷方审核并批准两个主要步骤,即通过合同法报价和& other承诺两步。
1.提供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即发出要约,借款人是要约人,贷款人是受要约人。
要获得贷款,借款人必须首先填写《贷款申请表》。《合同法》第199条规定: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人应同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批准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申请贷款前的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对原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和处理。
抵押物、质物清单、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担保人拟同意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将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的证明。
由有关单位批准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和证明材料。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2.承诺
承诺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后做出的意向书。承诺应经过以下步骤:
(1)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人本身或社会上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本结构、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高的可以优先贷款,信用等级低的要采取限制性贷款措施。
(2)调查和项目立项。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发出的贷款要约后,应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做好借款前的调查和立项工作。
(3)贷款审批。贷款人审核人员必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对贷款风险进行复试,提出贷款意见,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如果贷款项目获得批准,信贷官员可以对借款人的贷款提议做出承诺,并签发贷款意向书。
(二)拟定贷款合同文件
借贷双方就贷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参照贷款合同的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贷款合同文件。合同的内容,即双方达成的共识,可以以条款、表格或两者结合的形式表达,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同文件。
上述订立程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订立的贷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不需要上述复杂的订立程序,双方只需要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即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取决于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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