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复检,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以供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42天内,经审查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6最终结算
36.1最终付款申请表
(1)承包人应在收到根据第53.3款签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合同规定的应付给承包商的额外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2)监理人对最终支付申请表中的部分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并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监理人同意后将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最终支付申请表。
36.2结算清单
当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表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报表,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报表副本。该声明应确认最终付款申请表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是,该声明只有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保证证书且发包人已支付了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应付款项后才生效。
36.3最终支付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批准的最终付款申请表和报表的副本后14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付款证书,以供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根据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额。
(2)雇主支付的所有金额和雇主有权获得的所有金额。
发包人在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支付证书后,应在收到证书后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2天内退还发包人。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3.4款规定的方式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金额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就双方同意的部分签发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遵守上述规定。对于未约定的部分,双方有权根据第44.1款的规定要求解决合同争议。
十六.调价
37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差额的计算
当人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赐昌
△P = P0(A+∑Bn-1)
丰族人
其中:△p–––待调整的差价;
P0--根据第33.2、35.2和36.3条的付款证书
承包商应收到的完工数量(不包括价格)
调整、预扣和付款(不包括保留金)以及付款和预付款
偿还;如果第39条规定的变更已按现行价格定价,
不包括):
a--固定值的重量(即未调整部分的重量);
bn-–––每个可调因子的可变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可以是
调整因素在预计合同价格中的比例;
ftn-––每个可调整因子的当前价格指数,与第33.2条和第35.2条相同
在第36.3条规定的相关支付证书周期的最后一天之前。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为42天;
fon-––每个可调因素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期前42天
各可调因素的价格指数。
上述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固定值和可变值的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辅助材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有规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如果缺少上述价格指数,可以使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约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异
如果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法得到当前的价格指数,可以暂时使用以前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在以后的支付中可以根据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重量的调整
如果由于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原合同中的重量不合理,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他价格调整因素
除合同专用条款和本条各款规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另有规定外,其他因素的价格波动不另行调整。
37.5承包人施工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不能在专用条款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完工,则按照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以原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为现行价格指数。如果竣工日期根据第20.2款延长,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工程不能在延长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则延长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应作为延期期满后建造的工程价格调整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数。
38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相关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协议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协议装修施工协议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二十八天,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需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除外,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需要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改变
39个变化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作出如下变更。未经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超出专用条款的关键工程数量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取消的工作不能移交给发包人或其他承包商);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变更合同中任何项目的竣工日期或变更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添加完成项目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如果第39.1款第(1)项范围内的变更工程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的实质性变化,且不影响其原价,则工程单价不予调整。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如变更需延长工期,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变更减少合同工作量,监理人认为应提前变更工程工期的,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如果合同价格因变更需要调整,单价或总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中,当有适合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在工程量清单中,如果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可作为合理范围内变更计价的依据,变更后的单价或总价可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供参考,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总价。
39.3变更说明
(1)监理人应按第39.1款的规定,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令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数量、施工技术要求及相关文件和图纸,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9.2款规定的变更处理原则。
(2)在向承包人发送任何图纸和文件之前,监理人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第39.1款所述的任何变更。如有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如认为有第39.1条所述的变更,且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开始实施前(以较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同意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发布变更指令;如果不同意作为变更,也应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承包商。监理人未能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的,应视为监理人同意了承包人的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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