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最大质押大量出现,那么什么是最大质押合同呢?以下是样书中为大家编制的最大质押合同的样文。谢谢大家的欣赏。
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质权人(甲方)范:
出质人(乙方):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乙双方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大限度的质押担保..根据中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质权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是收取乙方所有电费的权利..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于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30日就甲乙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最大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涵盖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租赁本金、相应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因处分质押权而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以对主合同的租赁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不受甲方拥有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方式的影响。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的效力与质押权的从属性和不良利益有关。
第四条权利质押和凭证保管的处理
1.乙方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并及时将登记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转让、赠与或许可给他人;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乙方取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存入双方同意的第三方。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改变质权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5条费用负担
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有义务按照质权人的请求,提交相应数额的定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全部清偿前,由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质权的质押权价值可能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的权利;
2.出质人与抵押权的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抵押权可能无法按时受偿的;
3.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政许可等发生变化。、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的;
4.抵押权的出质人和债务人有其他可能导致抵押权不能按时受偿的情形。
第7条陈述和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取消之前:
(一)出质人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主体资格;
(2)出质人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全部权利。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其对质押权利拥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未通知质权人的其他权利、保管或共同所有权。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未能在主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折价质押权利或优先通过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获得补偿。以上提前还款日期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提前到期的日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实现质押权,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他应收款:
(1)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解除主合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
⑵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
(3)质押权利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3.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权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行使质权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行使和处分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或偿还的费用后的主债权。
4.质押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价款超过质押债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一)因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
(二)隐瞒质权有争议、被查封或者被冻结的;
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
(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向甲方移交质押权利证书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质押登记,自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3.如因法律或政策变化或本合同需要变更导致质押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具有同等担保能力的有效担保。
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及时解除质押。
第11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其效力也不受影响。
2.甲方已要求乙方全面、准确地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并应乙方要求做出相应的条款解释..乙方承诺其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理解与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如需登记,可复印一份并提交给登记机关。
质权人(盖章):授权代表:
出质人(盖章):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示范文本二出质人(甲方):
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将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中多个债权的连续发生,甲方愿意在最大债权限额内,为乙方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委托人的债权种类、最高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如下: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号"",它与它下面的具体业务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先后签订的若干合同(以下简称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与主合同约定一致。
1.3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大债权额为货币(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列明的外汇售价折算)。
1.3.1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何时候的所有未偿还本金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可以申请回收已清偿的本金金额;
1.3.2最大债权额只是主债权本金的最大数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对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一切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于年月日。本协议具有以下含义:
1.4.1主合同约定的业务类型为贷款业务的,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期限届满日期;
1.4.2每项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不得超过该期限的到期日。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其他所有债务人应付的费用。
2.2上述范围内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应首先从质押财产的变现价格中扣除,不得计入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金额。
第三条质押财产
3.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3.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货币和金额(大写)。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对该房屋进行质押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4.1如以动态输出方式质押,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保险单及权属证明原件交付给乙方。
4.2如发生权利质押,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权利证书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备案相关的文件交付给乙方。
4.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应对质押或转让时应背书的权利证书进行背书质押文字。
4.4质押财产为存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乙方要求的手续,如开户银行确认函、仓库保管员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4.5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乙方未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甲方可要求将质押财产交由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保管,或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质押财产保险
5.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甲方应在质押财产交付前,按照乙方的要求,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若之前已投保,需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办理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5.2保险合同内容须经乙方认可,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的约定。
5.3甲方应对质押财产进行足额、不间断的保险,保险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延长的,保险期限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将被保险财产的质押情况书面告知保险人。
5.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应提前清偿或交由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保管..
5.6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存放
7.1如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可单方面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向第三方提存。
7.2如果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证书的到期日早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到期日,乙方可在质押权利证书到期后兑现或提取货物,兑现的价款或出售货物所得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款;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7.3如果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将其存放于第三方。
第八条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本合同项下的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8.1.1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届满;
8.1.2根据法律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的债权人声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
8.1.3法律规定的其他确定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情形。
8.2本合同项下的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是确定的,并具有以下效力:
8.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主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债权,无论该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或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8.2.2有担保债权确定后,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以外的所有款项,无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债权的范围;
8.3自被担保债权确认之日起至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8.4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的货物担保),乙方有权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甲方对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不受乙方对任何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主张或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如乙方以任何理由放弃或变更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货物担保,并变更担保顺序,导致其在上述货物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不免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8.5若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提供担保,若任何部分债权被清偿,则不会相应减少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甲方承诺的担保金额内对主合同项下的未清偿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8.6乙方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抵消质押担保下的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先支付收益。
8.7主债权的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的币种不一致的,按照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当日公布的报价折算赔偿。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本合同的签署已经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及甲方的其他主管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并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
9.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为共有的,取得共有人同意。
9.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纠纷、抵押、挂失申请、公示、查封、扣押、监管、诉讼和仲裁。
9.4甲方提供的所有与质押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9.5甲方知晓并同意主合同的所有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
9.6甲方保证没有也不会做出任何可能导致质权人损失和质押财产受损的行为。
9.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停业整顿、解散(或撤销)、申请重组、和解、破产等。,自身的制度或法律地位。
9.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在自身制度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组、破产或其他可能危及其正常经营和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9.9甲方变更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9.10主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需通知甲方;
10.2乙方符合本合同第8.3条规定的条件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
10.3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10.4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得款项,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如有剩余款项,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甲方;
10.5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按期清偿后,乙方应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11.3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押财产依法交付或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14条争端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应选择以下方法解决问题: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如果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的选择不一致,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五条补充规定
1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发生变更,且未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含信息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15.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3如果是本合同项下的□选项,类型& radic In□;称条款适用,致电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5.4本合同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本合同的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提请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充分解释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出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示范第三条的出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质权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要债务的履行, 出质人自愿持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要债权是从质权人(即贷款人)向债务人(即借款人)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担保范围
除第一条所述主债权外,本合同项下质押的范围还包括所有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证费、评估费等)。)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押
质押物为出质人持有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股权。
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质权人享有《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需要转让质押股权的,必须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从转让所得价款中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决算和担保责任的发生
本合同的最终结算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主合同中最后到期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的,以到期日为最终结算日。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主合同约定的正常还款日或主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日连续三个日历日以上向质权人清偿债务,质权人有权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并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称正常还款日,是指主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款所称提前还款日,是指债务人在任何主合同中提出并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款项的日期。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保证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约定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于处分质押物的费用和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或偿还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受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物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为质权人辩护。
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如果双方终止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出质人已经
由此产生的债权应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约定变更主债务币种、利率、履行期限的,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但质权人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质人自愿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因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质押主合同无效。
第9条声明和承诺
出质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出质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取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将书面许可提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理解主合同(包括附件)的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获得或将获得设立本质押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质押物上存在的任何担保权益;
6.质押涉及50万元以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向质押物的外设授予任何新的担保权益。
第十条违约事件
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
处分质押物的不同部分;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质权人依法和/或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质押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在履行与质权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违约。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情形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如果出质人是主债权的债务人,则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未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行使质权。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完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变更、修改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协议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依法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质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实际办公地址为通讯联系地址,并承诺在实际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如未发出通知,质权人根据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给出质人的所有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登记部门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名和盖章):
质权人(签名和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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