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益复杂和无休止的争端,有必要有一个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适时。因此,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尤为重要。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实现调解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思考。前不久,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法院对民商事调解进行了专项调查。报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和特点
1.从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来看,调解比例不高。XX年XX年6月,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251件,调解992件,占审结案件的23.34%。
2.看分析,调解率每年都在上升。
根据上图的分析,结案数量呈下降趋势,但调解案件数量略有增加,尤其是调解案件与结案的比例迅速增加。
3.总的来说,我们县法院的调解率不高。通过走访一些法官,他们认为主要原因如下:①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和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力度相对减弱;2.案件数量的增加,使得法官很少有时间过多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无门;3.调解需要当事人同意,即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的概率。比如离婚、债务、相邻纠纷等案件容易调解,在案件复杂的案件中,比如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如无具体支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财产归属案件、破产案件等。,调解将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不可能进行。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根据我们医院的调查,法院在以调解为主,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在“调解”原则下,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1.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时服务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在接到案件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即通过电话、就地审理等简单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出庭或者前往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同意、被告自愿放弃辩护期限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被告回答回复语气。即被告在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会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被告的辩护意见对被告进行调解;如果被告同意,会及时通知原告出庭调解。
3.双方同时出庭立即调整。
4.在审前准备阶段交换证据时;听觉音调。
5.试调整。
6.充分发挥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作用,督促双方庭外和解庭外转移。
7.在正式判决送达之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的权利庭后转移。
三、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