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1)主营业务收入
1.查看电话费收入
总收入包括该通信网络的总电话费用收入加上从另一个通信网络分出的电话费用收入减去分成另一个通信网络的电话费用的余额。电信企业信息数据庞大,信息化程度高。其自动计费系统覆盖了大部分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检来自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来自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来自财务系统的数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对所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中国健康快车”等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计算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非营利组织的捐赠的余额为营业额。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电服务等服务,统一收取资金的,按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伙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并注意是否存在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如非合作电路租赁费等)的现象。)在上述合作过程中。
3.销售折扣检查
在打折出售贵重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及相关折扣是否按照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当期收入是否冲减较多,营业税是否缴纳较少。
以礼品充值卡的形式抵消企业的正常费用,如支付代理商佣金、专项代理费、员工竞赛奖、营业厅装修补贴、基础设施租金等。,但礼品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抵消了营业收入并支付较少的营业税。
(2)其他业务收入
手机、sim卡等商品捆绑销售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屋租赁和柜台租赁所得是否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邮电通信业”是否错误地按3%的税率征税。
停止使用手机号但未出售的用户收取的固定月租费是否在实现收入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纳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者)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应税营业额。
(3)营业外收入
是否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由住户收取,视为营业外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收入
1.预付卡到期,存入资金不结转的,计算缴纳所得税较少。
2.逾期应付款,收入未结转,减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助资金、财政局的企业奖金、地方财政拨付的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奖、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光缆拆除补偿费、光缆拆除补偿费等。,不算收入,少交所得税。
4.企业捐赠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前年度),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对于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消费一定金额的客户,支付消费押金后,公司将赠送手机。到期达到约定消费金额,公司将再次退还押金。对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未归还客户的消费存款,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成本和费用
1.固定资产折旧
(1)通信线路设备、电杆、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没有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导致有些年份的成本过高,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2)消防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两年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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