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雇主)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条款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上岗(工种)。工作岗位(工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程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工作时间不定时,乙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人民币,其中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工种同岗位员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条实行计时工资或岗位工资,月标准工资为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计件单价为人民币或完成工作量的%提成。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小时加班费为人民币。
乙方被安排在公共假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每小时加班费为人民币元,或每工作日加班费为人民币元。
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加班工资为每小时人民币元或每工作日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每天22: 00至次日6: 00工作的,夜班补贴为每工作日人民币元。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停工或歇业不满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年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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