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更大,再审案件的调解难度甚至超过原审,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作为一名从事审判监督多年的法官,笔者对再审案件的调解难深有感触。为了探索再审案件的调解规律,提高再审案件的调解率,本文结合我院五年来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探讨了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XX以来,我院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起,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只有5起,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再审案件的调解率很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
(一)现行法律关于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的一般原则,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调解x自行x解的权利,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x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没有调解的规定。201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当然,《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要贯穿整个民事审判,再审民事案件的调解也是法官要做的工作。然而,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上仍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仍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普遍矛盾相当尖锐,恩怨由来已久。提请再审的案件一般是已经判决解决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很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断上诉、投诉、纠缠、上访,矛盾越来越大,冲突越来越大。调解平台基本被破坏,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3)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但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意味着原裁判有错,法院应以错必纠为原则更换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再审申请人x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了当事人的配合。即使反复做了工作,也不愿意调解,因为误会很深,调解成功率很低。
(4)再审案件复杂、困难。再审案件多次审理,如一审、二审、再审。由于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持续时间较长,更难弄清复杂的事实。另外,由于当事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互相较劲,赌气打官司,调解这类再审案件相当困难。这些案件大多是合伙纠纷。如、、石、石敬来合伙纠纷、郑鸿宾、尹千发合伙纠纷等。这两起案件都是合伙纠纷,因为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x账目,经过一审、再审等多次审理,案件事实更加复杂,认定事实更加困难。再审期间,双方都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愤怒的诉讼,双方很难坐下来调解。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上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CPPCC监督x政府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密切关注再审案件的判决,再审案件承办人的言行也在审判过程中受到监督。所以承办人有顾虑,合议后提交审评委讨论,根据审评委的意见来定案,不想被烧伤。
(六)当事人在再审中不出庭,难以调解的。有的法人实体灭失,或者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的当事人故意逃避既判力义务,或者有的申诉人的申诉动机是拖延或者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从而丧失了调解的依据。
二、提高再审案件的调解x解率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调解难,提高再审调解率,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办案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恐惧心理,探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高再审调解成功率。
(a)善用技能促进调解。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大,恩怨由来已久。针对这一特点,再审法官应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头工作,缓x对立情绪,形成调解的基础x氛围,然后面对面地谈调解方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一开始就当面见面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尤其是红眼”,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崩溃,应该引起重视。
(二)利用当事人厌倦战争,抓住机会推动调解。经过多次诉讼,部分再审案件当事人身心俱疲。再审程序只是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讲x休战的平台。对于这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自己的心理,抓住时机,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最终促进双方x解。例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莉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3)加强庭审,打好基础,推进调解。再审案件已经审理,但已经提请再审。有些案件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查案件事实,让当事人通过庭审清楚地了解事情。这为调解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强了法院审判。特别是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x过分要求的一方,在审判前是不能做调解的。经过进一步的法庭审判,他们可以了解事实、法律x法律。
(四)查明法律事实,促进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而是追求的最终目的。再审案件复杂难,事实不清。这个时候再审法官应该如何启动?笔者认为,法律事实可以通过诉讼机制得到最大程度的确认,从而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了解承担败诉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应在判决前对法律进行解释,在判决后进行答疑,以避免被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在思想上的冤屈。
(e)及时将重点转向促进调解。再审案件由一审或二审判决,因此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案件相当多。此时,再审法官在办理再审案件时,没有必要再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到对事实的理解、法律关系x法律适用上。所以要转移工作重心,努力定案适用法律,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是有好处的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推动调解。既然再审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那么再审法官就应该多了解案件情况、案件背景、当时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x理由等。,使调解工作能够有准备、有针对性。调解有时可以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可能很快达成。
(七)善于运用监督促进调解。再审案件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应区别对待。再审法官此时不应退让,而应主动向社会解释,向党委、人大、CPPCC、政府报告。他们也会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支持法院的工作,帮助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你的调解力度会加强,调解的成功率自然会提高。比如我院在成功调解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x人民医院、信阳中心血站再审案件时,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x医院领导多次向x政法委xxx政法委报案,并积极寻求x政法委xxx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原审x里给原告拨了1万元的司法协助,最终顺利解决了矛盾,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
(八)利用抗议机关的权力推动调解。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议,相当一部分再审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应该参与这些案件的审判过程,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再审的,但已经被当事人反映x申诉,检察院更关心结果。如何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调解结案,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流对个别案件的认识,争取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x理解。这样,在法官x检察官的劝说x教育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就会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矛盾得到消除,这既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比如我院审结的张与x人民保险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案件,两位法律监察员联手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握手言x,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9)转变观念,寻找最佳思路,推动调解。为了成功调解一个再审案件,再审法官要转变观念,即在办案过程中不要刻意追求一个完美的判决结果,而要找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看再审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原审判决占比比较大,提交人所在法院的再审维持率接近40%。为什么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拒绝接受同样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承办法官只追求正确的判决结果,而忽略了寻找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对于这样的问题,再审法官只需要跳出一审x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x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x道德为基础,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解决方案,从而调解结案,实现社会效果x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促进调解的良好氛围。热情对待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时,有当事人纠缠、纠缠的理由,在办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法官不热心。外因是再审案件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所以对法院x法官有意见。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x氛围比一、二审差很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情接待当事人,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营造调解氛围;要从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x改变当事人对法院x法官的偏见为己任,为调解创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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