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是法律赋予拒绝接受一审刑事判决并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告来说,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该保证被告充分行使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已经被一审判决(或裁定)并且在押。当然,他们在判刑时已经被告知他们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他们的辩护人和近亲经常向法院提出他们想代表被告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也就是说,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不是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资格。如果他们想上诉,只有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然而,由于此类被告人在法律上属于未决犯,因此未决犯的满足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因为他们的辩护人熟悉法律知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见面,询问被告的意见,是否上诉。然而,被告的近亲属往往因法律知识薄弱、不了解法律程序而拖延法定上诉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澄清:第一,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且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与他有着至关重要的利益,有效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是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面。因此,法律赋予他独立的上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和制定的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规定。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以合法形式上诉,案件就进入二审程序。剥夺被告人的任意上诉权是违反程序法的。其次,我国法律对被告的上诉权没有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排除影响上诉权行使的各种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上诉权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至于书面形式,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或纪检人员提交上诉状或表明其上诉要求的书面材料,办案机关应尊重上诉权利,不应以各种方式与被告人谈论上诉理由是否充分。上诉会影响一个人对告白和悔过的态度吗?是否会影响未来转型等等。不仅不能这样,还要消除部分被告人的心理,让他们真正明确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权独立行使这一权利。此外,法律没有规定上诉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解释》,只要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即可成立。因此,可以说“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是上诉的理由。对于口头申诉,办案机关要立即做好记录,保证这些人行使申诉权,不能任意剥夺他们的申诉权。以上两个方面主要讲如何保障被告的上诉权。下面主要说被告的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的。这就需要我们从源头上明确和保证。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案件判决后,判决结果即刑事判决(或裁定)应同时及时送达被告人近亲属,以明确案件审理结果,并告知其在《解释》中近亲属“上诉”的程序。由于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待决罪犯会见近亲属时,办案机关应当持会议批准的证明文件与看守所联系,会议由办案人员和警卫民警进行监督。因此,近亲属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条件,即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程序,使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知道被告是否提出要求。另外,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区分被告与其近亲属的意见,明确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而不是其近亲属。作为近亲属,只有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上诉,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被告。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被告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上诉权。因为被告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有他们才能真正知道法律对他们施加的处罚事实上是否清楚,性质上是否准确,即罪刑是否相适应,是否有上诉的必要。在谈如何保障被告充分行使上诉权的同时,不能单方面让上诉权不受限制地行使。因此,这里有必要指出他在行使上诉权时应该避免的一些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所以在行使上诉权的问题上,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考虑罪刑是否相适应,只是一味地认为:反正上诉没有附加刑,为什么不试试?他们提出上诉。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但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审判资源浪费,二审程序由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启动,加重了二审法院的审判任务;第二,被告人在上诉期间仍是未决犯,不宜立即投入监狱,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这对他们的思想改造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作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判决后,不仅要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裁决理由,还要在宣判后向被告人明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理由,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二审法院, 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决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但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违法,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除外)。 这种明确性也是对上诉理由的变相约束,也就是说,即使上诉理由不充分,结果仍然会被驳回,维持原判。以上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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