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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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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精选3篇)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1

  买方:地址:

  卖方: 地址:

  买方与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消耗品、零部件等产品

  (以下称“产品”)之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 一 条 目 的

  买方向卖方采购的产品将用于制造包括等在内的各类商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对于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订立的所有个别采购合同(以下称“单项

  合同”)均具有约束力。单项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单项合同为准。

  单项合同中术语、词汇,如没有特别说明或定义,则其含义与本合同相同。本合同需要进行变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三条 报价单

  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产品报价单,经买方确认后生效。报价单应至少载明产品

  的品名、单价及价格条款等。若报价单中附加本主合同已经约定的事项,除非经买方事先书面确认或特别声明,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 单项合同

  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接收这一订单的,单项合同即成立。卖方应该在

  收到买方的订单之日起 24 小时内以书面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买方是否接

  收订单。超过 24 小时既不表示接受又不表示拒绝订单的,视为同意订单。卖方拒绝订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的原因。

  买方发出的订单一般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下单日期、材料编码、材料名称、产品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检查方法、其它交付条件及其它买方认为适当的信息。

  第 五 条 质 量

  买卖双方通过图纸、产品规格书等文件及/或样品、封样约定产品的质量、

  生产工艺、生产标准等(统称“产品质量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产品的说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产品产

  地、行业内的强制性、惯例性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包括相关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现场检查

  买方有权进入卖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应当事先通知

  卖方。产品并非卖方直接制造时,卖方应当与第三方约定买方享有现场检查权利且为买方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第 七 条 装 运

  卖方在发送产品之前,应主动检查包装,确保其适于选定的装运方式。卖方

  应遵守买方关于产品包装及包装上标识的合理指示,不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标示的,买方有权拒收产品。

  第 八 条 交 付

  产品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在单项合同中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双方在

  单项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地点的,则推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或者买方事先书面指定的一个合理的地址。

  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预计不能按时交货时,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如因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交付,导致买方产线断料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断线的损失。

  交付的产品因不符合约定而被买方要求换货的,除非买方给予卖方更换产品的宽限期,否则更换产品所花费的时间视为逾期交付期间。如果买方不得不从其他方购买相同的产品的,则实际收到其他方的产品所花费的时间,亦视为逾期交付期间。若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 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单项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若因卖方逾期交付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 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及额外物流费用,卖方应予赔偿。

  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长期稳定供应,如供应产品有 4M1E 变更时,应提前至少 6 个月通知买方,否则需赔偿买方由此变更而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 九 条 验 收

  在产品交付时,买方或其代理人应对产品的最大包装的数量进行当场验收。

  最大包装是指不用拆包,即能分辨数量的包装程度。交付时发现包装破损、受污等情形的,买方可视严重情况选择拒收或者暂时接受,并注明相应情况。

  自产品交付后 10 日内,买方将根据约定的或者行业内通常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型号及数量进行验收检查。

  在产品验收检查时以及组装、销售、分销、使用以及买方客户使用过程中, 如发现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的,买方可以选择让步接受或要求卖方筛选或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或者拒收(退货)或单方解除单项合同,且买方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让步接受的,但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权利。买方选择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的,如更换或经修理后的产品交货期迟于单项合同中规定或买方另行指定的交货期的,卖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拒收(退货)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运回产品,并免除买方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退回

  或者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冲抵其他单项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款。上述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卖方因各种因素请买方协助筛选时,经买方同意由买方执行,挑选工时按照每人 RMB40 元/小时计算,费用由卖方承担,于当月货款中扣除。

  若双方对验收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其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因卖方产品质量异常,引起买方产线断料,或客户投诉,或客户终端损失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或客户端损失。

  第 十 条 数 量

  在验收检查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交付数量不足,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要求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足产品;

  (2) 从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若因交付产品不足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应予以赔偿。如果交付的产品数量多于约定数量,则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单价购买多余产品;

  (2) 由卖方负担费用将其退回卖方。

  第十一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的灭失风险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

  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灭失风险视为自始未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所有权视为自始未转移。

  第十二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买方应对符合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付款。双方对账周期为自然

  月的 1 日至 31 日,卖方于每月 1 日将上月的对账单发至买方采购人员,双方人

  员在每月 1 日至 5 日对上个自然月的交货情况及应付货款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

  后,卖方于每月的 10 日前开具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买方对到期的货款进行支付。由于卖方原因影响买方付款的,或提交对账单,发票不及时的,付款期限自然顺延。如卖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买方延迟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提供的发票的信息须与卖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相一致,若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买方。

  除非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在月结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含 13%增值税)。

  卖方收到款项后,应核对收款金额与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是否一致;发现有误,应在收款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方已全面、完整履行其义务。

  第十三条 产品责任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需符合生产地及买方明确告知的销售地(如有)关于

  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卖方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缺陷,若因产品安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卖方应最终承担全部责任,因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依法有义务召回产品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召回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瑕疵担保

  若产品在交付后一年内被发现有潜在缺陷的,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指示,对

  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产品存在不适宜更换或修理情形的,卖方应退还产品价款。如果产品在交付后两年内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普遍性缺陷时, 卖方仍应承担前述责任。若修理、更换、退款不能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另外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普遍性缺陷,买方有权就该批次的全部产品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该批次中有一部分产品经检验合格的。

  潜在缺陷是指经过长时间或者反复使用才能发现的缺陷。普遍性缺陷是指同一批次的产品有百分之十以上存在同一质量缺陷。产品的品质不良是指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本协议中“缺陷”与“不良”含义相同。

  若因卖方交付的产品发生品质不良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等,卖方应予赔偿。

  工程不良是指由于产品的特性,无法在验收阶段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需要经过加工之后才能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良。对于工程不良,卖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因加工产生的其他零部件、工时投入等损失。

  产品在已经到达买方客户时才发现品质不良的,若仍在约定的品质保证期间内的,卖方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担保

  卖方保证其拥有产品完整的、没有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或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

  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卖方保证产品的生产和适用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各种权利。若买方(或其合作伙伴)因为使用产品而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卖方应赔偿买方(或其合作伙伴)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处理索赔事宜付出或应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终止

  如果买方决定不再采购某一型号的产品时,买方不再发出该采购订单即可。

  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或销售某一型号的产品时,应至少在停止前六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补偿相应期间内的采购差价及买方的所有损失。

  第十七条 售后

  在某一型号产品的持续供应期间及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在采购终止时由双方

  协商确定),卖方须为买方提供维修和保养所必需的保养部件和易损耗件,并以合理的价格向买方供应。除非双方达成另外的售后服务协议,否则售后服务部件的采购适用本合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借用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属于买方,卖方只可在履行

  本合同和单项合同的范围内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和单项合同过程中,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开发或者创作的演绎作品、专利、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先进方法等衍生知识产权均归买方所有;没有利用上述知识产权而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但买方有权无偿使用或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求

  接受方应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披露等,保密程度不低于保护接受方自身相似的保密信息的程度。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在提供时标识为机密的信息或者资料,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合理地推论为机密的资料,但不包括以下信息: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接受方从其它来源得知的信息;在披露时或者其后成为公开的信息,且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所致。

  第二十条 资料

  为履行本合同及单项合同,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供文件、数据、图纸、或样品

  等(统称“借用资料”)。借用方只能将借用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分包和转包

  产品属于卖方自行制造或以委托生产形式制造的,未经买方事先同意,产品

  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或者关键工艺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上述约定,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任一单项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

  卖方承诺承担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确保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保障

  对于因卖方逾期交付、产品品质不良等导致买方需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卖

  方应使买方免受任何损失,若买方因此遭受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抵销

  卖方同意因卖方违约产生的赔偿等,买方有权自应付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抵

  销。

  第二十五条 通知

  一方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不动产或生产设备遭受查封、扣押、变卖或其他强制的法律程序的;(2)遭遇诉讼、且涉案金额高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的;(3)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或者暂扣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许可到期终止或被撤销的;(4)申请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或进入重整程序的或解散、主动清算的;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

  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另一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或任一单项合

  同:(1)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的;(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致使订立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3)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约定,自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仍然没有按照对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4)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或有充分迹象表明即将发生。

  一方认为前述情形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前述约定解除合同不影响守约方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解除通知中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付出一定

  额外努力和成本就能克服的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对方要求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协议生效期终止

  后如本协议之附件(订货合同、采购单、报价单等)尚未履行完毕的,视为本协议在其附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本协议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如甲乙双方对此项合同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的认同下,同一条件下再延长一年时间。此后同理,可每至期满顺延。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与单项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或单项合同引起的或

  与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其他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深圳正式签署本合同。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2

  甲方: (总承包单位)

  乙方: (安装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签订本协议。

  一、甲 方 责 任

  1、按照乙方提供的起重机械技术要求及基础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该起重机械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设备进场道路畅通,供电电源满足设备运行要求;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乙方编制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安全消除后方能作业;

  6、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有可能发生碰撞的情况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乙 方 责 任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2、必须确保参加作业的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年检;

  3、按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及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有乙方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起重机械的钢结构、各机构及零部件、起重机械基础、作业现场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组织所有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6、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起重机械的实际机械技术参数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在安装、拆卸作业前,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x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9、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完全消除后方能作业;

  10、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对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其它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章): 乙 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塔式起重机及相关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需方同意购买xx长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如下产品:

  产品

  名称型号

  规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单 价

  (万元)数 量

  (台数)总金额

  (万元)

  塔式起重机 米 米

  标准节

  附着架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注:

  1、附着架拉杆长度在6米内,超出此长度价格另行协商。

  2、以上价格含代办运输费用。

  3、需方增加购买的标准节、附着架(如没有另外协议的)按购买时x场价格协商确定。

  4、销售发票为13%税费。

  二、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结算期限:

  三、质量标准:按有关产品行业标准及供方企业标准执行。

  四、产品质保、维修

  1、除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对该产品保修期为 壹 年(不含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钢丝绳、滑轮、轴承、刹车片、缓冲胶等零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设备故障,供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2、质量保修期内,需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供方应在24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因设备维修及配件发货期间造成设备停用,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供方违反合同规定,亦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付货款。

  3、供方对由于下述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违规操作、违规保养、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零部件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2)由于未按要求加注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设备损坏。

  (3)由于偷盗等人为或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

  五、发货条件:发货前,需方提供货物运至安装地点的运输道路条件,并按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配重块,且安装场地、安装及卸车所需的汽车吊应满足安装要求,否则供方有权不发货。

  六、包装标准:整机、加高的标准节、附着架为裸装。

  七、启运地点、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 启运地点:广西xxx高铁产业园xxx富兴路10号。

  (3)设备安装地点:为 ,需方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4)运输方式:供方代办汽车运输,货交运输方后相关风险由需方承担。运输费由供方承担;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货的条件(其条件见合同第五条),供方在确认其条件已经具备的_ 15 _日内发货。

  八、安装责任:供方独立高度内包安装一次。卸车及安装吊车费供方负责(超出25T吊车费需方承担)。该产品的报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工作由需方承担相关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应在提货地或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验收货物并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供方视为验收合格;需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电话通知供方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内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自行运走,否则发生的货物丢失等责任均与需方无关。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条件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十

  、随机配件数量及供应办法:螺栓、滑轮、轴承、销轴、钢丝绳、电器等配件按独立高度所需数量配置,随整机同时供货。

  十 一、供、需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提供满足运输要求、塔机安装要求的道路、场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及配重块。

  3、在塔机进场及安装期间,需方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及协调工作,并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

  4、需方负责塔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需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在三天内支付完所有货款。

  6、供方需将合格的产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时送至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7、及时、如实的向供方反馈塔机故障或售后服务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者所提交的货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货及因需方未支付预付款而导致本合同自然终止的,则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地震、洪涝等客观因素除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单价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暂停发放其余货物,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方自负。

  3、需方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不得将所购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抵债、赠予、调换等行为,否则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向供方承担标的物总金额30%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供方还有权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货款。

  4 、供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期间,如需方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供方销售的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如在三十日内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货款。

  5、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30日内,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货款,视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理,其处理方式为(选其中一项):①变卖或拍卖标的物,以所得款偿还本合同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处置费用,剩余部分退还需方。②供方取回该标的物,需方支付此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期限自发货日到供方运回日止,使用费每台每月按合同单价的5%计收,进退场装拆费按合同单价的8%计收,运输费按本合同运费的二倍计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在标的物返回后多退少补。

  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可能将产生的赔偿数额双方在签约前均已知悉并理解,违约方同意在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自愿放弃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超过实际损失等为由进行抗辩。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否则视为未按照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的违约行为,需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给供方违约金;超过三十日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的,供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需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未付货款。

  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生效;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解除方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

  9、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争议,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贰年,货款实际付款人视同第二担保人。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权顺延发货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则从第10日开始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约定事项:

  1、自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应在三个月之内提货完毕,超出时间供方有权调整价格。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应由需方直接汇入下表中供方账户;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视为需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声明:签字人在签字前已仔细看过并确认所有条款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广西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xx世纪大道支行

  帐 号: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担保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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