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同样面临着乡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同时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主导式乡村环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即忽视了乡村农民主体的作用。现阶段只有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培育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且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为乡村环境的长效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只有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组建乡村环境组织,制度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发展乡村经济,才能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实现乡村环境的良好治理。
关键词:农民;主体;乡村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到乡村环境保护是在第三十三条提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四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暂时还没有单行法规具体体现乡村环境治理。同时从新《环保法》可以看出乡镇政府有义务进行乡村环境保护,但是在乡镇政府根本上就没有相关的环保机构和环保权利。但是乡镇政府又是乡村最接近的基层政权也是最了解乡村的基层政权,没有环保机构对乡村环境治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在县级政府的环保机构中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治理或者监管乡村环境,这就需要发挥农民的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我国乡村地域广阔,很多地方交通不便,人口密度不均匀,并且其环境污染不像城市呈现点源式污染而是面源污染,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乡村地区,而且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相当高。所以说更应该积极发挥农民治理环境的主体性作用,弥补现阶段关于乡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机构和法律法规的缺失。
3.4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强调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有助于强化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权利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特别是在政府在进行乡村环境保护宣传和乡村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制定的时候,应该积极动员村民参与其中,并且对于农民意见应该高度予以重视。因为只有村民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活动和自己的建议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村民才会认识到自己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具有较强的地位,才会有村民在乡村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村民才会认知到自己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同样才会提升村民对于乡村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从而转变村民的“旁观者”的心态。同时农民只有参与进乡村环境治理中,才会强化自己的环保意识,才会增强农民的环保权利的意识,这同时也有助乡村环境治理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培育。
4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背景透视与现状分析
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乡村具有家族式的村庄环境氛围,村民对于乡村事务有着积极的参与感,村民之间的事务联系相对的密切,其运行的基础是宗法伦理型的社会关联,遵循关系理性行为逻辑。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市场经济的事实与发展,农民的思想正在发生改变。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权利,其个体意识逐渐增强。农民个体日益原子化,在村庄公共事务上逐渐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村庄事务。同时农民又希望发挥集体的力量但又缺乏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感,使乡村公共环境治理陷入两难困境。当前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村民环保意识缺乏,生态理念淡薄 梁漱溟说:“一个人缺乏了自觉的时候,便只象一件东西而不象人,或说只象一个动物而不象人。自觉真真是人类最可宝贵的东西!”所谓农民自觉,在梁漱溟看来,就是让农民在思想上意识到救济和建设乡村的主力是他自己,要靠自身。.社科纵横,20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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