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7篇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 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聚焦解决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方面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重点整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窗口服务不优、执法司法质效不高、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重管制轻服务,司法执法行为不规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涉企案件滥用强制措施;不遵法守法,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保护伞”;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案不查,办而不结,久执不结等问题。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败坏作风、破坏环境的人和事。一是建立整顿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明确目标、具体任务、完成时限、成果体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县两级作风整顿办要严格审核各地各部门关于深化机关作风整顿的清单台账,对标对表抓整改,定期听取工作整改情况,
及时通报反馈,强化跟踪问效。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对象、不打招呼的方式,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拓宽举报渠道。继续用好作风整顿公开举报电话,统筹运用各类信访举报平台,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举报电子邮箱,有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精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受理。三是坚持明察暗访。适时组建明察暗访组,抽调纪检监察、行政执法、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采取现场追踪、模拟办事、暗访群众、倒查台账等方式,分阶段分领域开展随机性抽查检查。四是开展专项巡察。把改作风优环境问题纳入市委巡察范围,充分运用巡察“利剑”,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专项巡察,对线索清晰、社会关注度高的开展专项督察,办理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五是严肃追责问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具体的问题直查快办,对影响恶劣的问题提级办理,对查实的案件坚决纠正、从严问责,对问题频发、整改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六是强化通报曝光。每季度至少在市级媒体集中通报 1 次反面案例,对严重败坏作风、破坏环境的典型案件随时曝光,适时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持续放大警示效果。市级媒体分期分批开设重点单位、垄断行业、民生领域等“党风政风热线”专场,各县(市、区)要参照跟进、联动开展。
(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实行治本与抓长有机融合,认真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固化工作成果、健全制度机制,坚决彻底解决作风不实、环境不优问题。一是建立营商环境考评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企业测评、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倒逼营商环境改善。二是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实行领导干部日常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调研、见面恳谈、到企服务、现场办公,及时了解情况、答疑解惑,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三是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现有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惠企惠民政策要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公开发布,新制定的涉企政策要及时发布并按行业领域精准推送和解读辅导,新推出的便企政务服务事项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布,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根据整顿重点和工作任务变化,调整充实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增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营商环境、法治环境 3 个专项组,集中领导和组织各项重点任务。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调整为综合协调、监督问责、宣传报道 3 个工作组。各县(市、区)、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作风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切实发挥统领作用。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抓亲自管,带头转作风树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立足岗位实际,坚持把转变作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作为分内职责。市级机关要以上率下,市、县、乡三级要上下联动,做到上下良性互动、同步整顿、整体提升。
(三)实施分类指导。按照省委要求,将所有与营商环境直接相关的中省市直单位均纳入作风整顿范围,驻绥中省直单位都要积极开展整顿、接受评议,确保作风整顿工作全面发力、重点突出、扎实推进。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覆盖、多形式、各角度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持续刊发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舆论引导。加强与中央...
篇三: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公共科目 题库
【根据最新版法律法规编制】
目录
一、单项选择题 ................................... 2 二、多项选择题 .................................. 49 三、判断题 ..................................... 128 四、简答题 ..................................... 247 五、案例分析题 ................................. 274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 A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各部、委、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
) A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3、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C
A、社会性的监督
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 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 A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5、 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 C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 B
A、省人民代表大会
B、乡人民代表大会
C、县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7、 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B
A、国务院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 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 B
A、是犯罪预备
B、是犯罪未遂
C、是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9、 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B
A、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B、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
C、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D、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10、 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历史的主人。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
) A
A、为人民服务
B、为个人谋福利
C、人生短暂,及时行乐
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1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2、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C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C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14、下列案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 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会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
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把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审判庭宣布2013年2月1日宣判。
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公开审判: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下帷幕。检方认为,曾经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994,聂树斌作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1993,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王书金被捕,供述多起犯罪,并且供述出“聂树斌”为其所为。2013.1,康某家人以隐私权上诉。2013.6,王书金上诉。判决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3 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 维持原判 2013.7,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维持原判。2014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现在还没有正式结论。
思考一:王书金以自己是本案的“真凶”连续两次上诉,是为什么? (PS:根据刑法知识解答)
答:1: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补充材料:2015年3月21日,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1995年5月13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思考二:对于此份“刑事上诉状”我们应该怎么看待。(PS:从刑诉角度来分析)
答:聂树斌案经最高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高院复查,并组织了律师阅卷,这是一个宝贵的对冤案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PS: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签名是否造假,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一般而言,每个人在不同的心境和健康状况下,签名都会产生变化。律师阅卷后,可以对差矣较大的签名提出真伪质疑,能够确定签名真伪的,只有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我本人也认为聂树斌案是个冤案,但是,我不赞同以煽动舆情来为聂树斌案平反。聂树斌案子的冤案性质,是由其客观性来决定的。中国刑辩制度的进步,主要方向体现在控辩双方逐渐走向均势,这就要求涉案的控辩双方,都要具有客观理性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好自己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操控舆论,影响审判。
补充材料:1:庭审结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女婿陪同下走出法院。一走出法院,面对众多媒体的采访,张焕枝高呼:“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作假,我不服气。”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当年聂树斌被抓后,公安机关曾到家里向她展示了一件衬衣,警方表示聂树斌用这件衬衣勒死了一名女子。直到如今,她依然记得,警方展示的是长袖花衬衣。在本次开庭中,河北省检察院展示的证据中确有衬衣,但是短袖的,这让她不能认同。2:据朱爱民介绍,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从形式要件上来说不合法,存在瑕疵。另外,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字(加盖的章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因为后者都有编号),同样存在法律瑕疵,对聂案也起不到证明作用。(PS:关于证据的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为此案的当事人已经服刑。言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实物证据和当年的案宗,在现在看来也是可以排除,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1994年到2016年,反反复复,引起全国人民关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斯人已去,背后的国家赔偿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也在警醒着我们。赔偿范围涉及五个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前面四项都有指定的标准,而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 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04万余元、生前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2万余元,而其亲属这种较大幅度 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万元,远高于35%的原则性标准。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
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篇五: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
减刑建议书( 2018 8 )豫南狱减字第
号
罪犯张万东,男,1973 年 08 月 12 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因强奸罪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以(2013)罗刑初字第 219 号 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无。该犯刑期自 2013 年 06 月29 日至 2023 年 06 月 28 日止,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 年 7 月 25 日减刑十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具体事实如下:
在减刑间隔期内,该犯在管理干警的感化和挽救教育下,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矫正犯罪恶习,改造态度端正,没有申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没有因违反监规狱纪被处罚。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且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以上。
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一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 年 10 月 24 日获得表扬一次、2017 年 01 月 19 日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7年 04 月 10 日获得表扬一次、2017 年 07 月 31 日获得表扬一
次、2018 年 02 月 01 日获得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确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万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 年 6 月 15 日
附:罪犯张万东卷宗材料共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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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1990 年 12 月 31 日司发[1990]2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 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㈣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 《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 监狱、 劳改队、 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 ,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 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㈠、 ㈡项规定情形的罪犯, 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的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院费用, 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进行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㈠重新违法犯罪的;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㈢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篇七:法院干警工作表现鉴定
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复习题库综合类 (第一部分)一、 单项选择题 1、 在我国, 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
A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各部、 委、 局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
)
A
A、 立法解释
B、 司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3、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 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C
A、 社会性的监督
B、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D、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
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
A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行政法 5、
决定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
C
A、 国务院
B、 中央军事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 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
B
A、 省人民代表大会
B、 乡 人民代表大会
C、 县人民代表大会
D、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7、
我国宪法规定, 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B
A、 国务院
B、 国家主席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
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 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 仓皇逃跑。
甲的行为(
)
B
A、 是犯罪预备
B、 是犯罪未遂
C、 是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9、
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 错误的是(
)
B
A、 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B、 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
C、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D、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10、
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 是历史的主人。
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
)
A
A、 为人民服务
B、 为个人谋福利
C、 人生短暂, 及时行乐
D、 主观为自己, 客观为他人
11、 根据现行《宪法》 规定, 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劳动、 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 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 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 2004 年《宪法修正案》 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2、 下列法律中, 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C
A、 国务院
B、 全国人大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家主席 14、 下列案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
D A、 贪污受贿案;
B、 渎职案;
C、 刑讯逼供案;
D、 故意杀人案。
15、 指定管辖是指(
)
A
A、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B、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管辖;
C、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D、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6、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
内, 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C A、 五日;
B、 七日;
C、 三日;
D、 十日。
17、 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 控告、 举报、 自首后, 应当在(
)
内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 复杂线索,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复杂人批准, 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
)
; 特别重大、 复杂线索, 经地(市)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
)
。
B A、 七日、 三十日、 四十五日;
B、 七日、 三十日、 六十日;
C、 三日、 三十日、 六十日;
D、 三日、 七日、 三十日。
18、 下列情形不属于回避情形的是(
)
D
A、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
D、 担任过本案报道工作的记者。
19、 下列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说法错误的是(
)
D A、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 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B、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 也可以口头提出;
C、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
D、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同一名律师。
20、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 人身、 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
)
, 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 物证。
A A、 勘验、 检查;
B、 收集、 清理;
C、 清理、 侦查;
D、 对照、 检查。
21、 在现场勘验、 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 物品, 应当(
)
。
B A、 检查、 清理;
B、 固定、 提取;
C、 扣押、 提取;
D、 通报、 报道。
22、 下列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说法错误的是(
)
。
C A、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 是指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实施勘验, 以提取、 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B、 电子证据检查, 是指检查已扣押、 封存、 固定的电子证据, 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C、 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 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D、 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原始性。
23、 下列对搜查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最繁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 检查的侦查活动;
B、 是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
C、 严禁非法搜查,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D、 搜查妇女的身体, 不需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4、 下列对扣押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在勘验、 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应当扣押;
B、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文件, 不得扣押;
C、 执行扣押物品、 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D、 对扣押的物品、 文件等物品,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予以追缴。
2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C A、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B、 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 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C、 鉴定费用, 由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承担;
D、 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 可以参考, 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C A、 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可以给辨认人暗示;
B、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 应当在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C、 需要进行辨认的, 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 , 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D、 主持辨认可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
27、 下列对传唤说法正确的是(
)
。
D A、 可以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B、 需要对立案侦查但未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 , 报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C、 执行传唤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
D、 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 地点到案接受讯问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28、 下列对传唤、 拘传和提讯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传唤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B、 提讯的对象是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C、 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D、 传唤是法定的强制措施。
29、 每次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
。
A A、 12 小时;
B、 24 小时;
C、 36 小时;
D、 72 小时。
30、 下列对刑讯逼供说法错误的是(
)
。
C A、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B、 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 刑讯逼供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只需承担行政责任;
D、 刑讯逼供应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31、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C A、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B、 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 翻译人员, 不能作为证人;
C、 鉴定人可以作为证人;
D、 单位不能充当证人, 但可就规章制度、 犯罪嫌疑人履历、 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32、 下列对询问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 被害人权力义务, 以及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 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B、 询问证人、 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C、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密;
D、 侦查人员应当提前向证人、 被害人告知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33、 下列对通缉的条件和种类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 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罪犯越狱逃跑的, 可以发布《通缉令》 ;
B、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 追缴涉案财物、 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 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
C、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 可以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D、 除公安机关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发布《通缉令》 。
34、 拘传的对象是(
)
。
A A、 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B、 被害人;
C、 犯罪嫌疑人家属;
D、 涉案人员。
35、 下列人员中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
)
。
D A、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 提请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需要复议、 复核的;
D、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的。
3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A、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B、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
C、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7、 对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 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
。
B
A、
7 日
B、
30 日
C、
1 个月
D、
2 个月 38、 下列证据中, 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
D
A、 物证
B、 鉴定结论
C、 勘验、 检查笔录
D、 被害人陈述 39、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
。
A
A、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B、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C、 某些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D、 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40、 某涉外酒店经理甲在外地招聘 10 名帅小伙, 专门陪外国妇女吃喝玩乐, 并提供性服务。
甲对这 10 人进行严格管理, 每次提供性服务, 便从中抽取 200 元介绍费。
甲的行为 (
)
。
B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组织卖淫罪
C、 构成容留卖淫罪
D、 构成介绍卖淫罪 41、 证据必须经过(
)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
A、 推理
B、 查证属实
C、 论证
D、 公证
42、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
)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B
A、
3
B、
5
C、
7
D、
10 43、 张某准备了作案工具欲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 约李某帮其望风。
李某不同意, 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
张某的行为(
)
。
A
A、 属于犯罪预备
B、 属于犯罪未遂
C、 属于犯罪中止
D、 不认为是犯罪 44、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 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
)
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 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C
A、
1 个月
B、
3 个月 C、
6 个月
D、
1 年 4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下列情形中不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是(
)
。
C
A、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 应当逮捕但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D、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未满 1 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D
A、 当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时,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B、 对于正在进行持枪抢劫的孕妇可以使用武器 C、 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 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D、 民警使用警械之前, 必须先予以警告 47、 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是(
)
。
B
A、 犯罪主体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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