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加剧,目前我国已有老年人口1.43亿,到2025年,这一人数将接近3亿。那时,社会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而这些老年人口当中将近70%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地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超过城市。1992年民政部虽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
2.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据初步调查统计,2007年农村家庭户均人口不到3.8人。家庭小型化得子女拥有数逐渐减少,子女拥有数的减少又会使老年人养老费获得额下降,家庭养老面临考验,靠儿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
3.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考虑到我国农民收人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得较低。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2元/月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9.9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这样低标准难以达到养老保障作用。
4.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与居住在城市的老年人相比较而言,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对别人的依赖性强,用水、烧煤、磨面、碾米、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需要别人的帮助。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没有“退休”之说,60岁对他们来说并没有特别之处,只要身体允许,就会不断地劳作,有的超过80岁还在做农活;而高龄阶段劳动,容易造成对身体的损害,同时也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有所乐”无从谈起。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农村老年人对别人的依赖性强,用水、烧煤、磨面、碾米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需要别人的帮助。而《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6.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社会救助),卫生部门管一块(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管一块(养老保险),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还出现了个别违规操作的挪用和挤占行为。
7.法律保障缺失。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实践中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8.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越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农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缺位,其中相当多的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更多地关注。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对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事实上,中国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较城市为差,加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广大老年农民的老年生活面临很大的困难,农村养老问题急需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而不能将农村的养老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发展规划,经过数年的建设,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就打下一定的基础,避免因人口老龄化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
2.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探索农村新的养老形式。200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入难以维持农村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对农村老的办法有力补充,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资金,尽快把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由于我国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各不相同,对此各地要认真落实资金,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划分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确保资金到户到人。
3.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因此,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特别是在农村,我们更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尽快形成较完善的家庭养老机制。其中一项最关键的举措是解决家庭养老中的老年人患大病和丧礼的高额花费两大难点。因这两种花费都比较高,对于中等以下收入的家庭来说会直接影响日常养老的投入,也经常是养老纠纷的焦点。解决的办法是优化养老机制,患病的高额开支由社区通过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形式承担大部分,家庭承担小部分;丧礼的大操办可通过老年协会或红白事理事会进行限制,提倡红白事俭办。若能去掉这两个大额开支的压力,绝大多数家庭都能尽心照料好老人。
4.关注和帮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5.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的原则,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办坏事”。因为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搞,以点带面,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6.关注和帮助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做好以上三点工作,大多数老年人都会得到较理想照料而安度晚年,但还有少部分特殊情况的老年人需要特别的关照。他们是:①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②丧偶独居的老人;③卧床不起或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④家有严重残疾的孩子且不能成婚的老人;⑤特困家庭中的老人;⑥子女之间有严重养老纠纷家庭中的老人。这部分老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5%左右,他们是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各自都有特殊情况,而且多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由社区和社会予以特别关照,根据每个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尽量帮助所有的老年人摆脱困境,安度晚年。
(作者单位: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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