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无论德日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抑或英美刑法中的合法抗辩理由,精神病以及因精神药物引起的醉态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均存在差异之处。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将此类事由全部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同裁决方式,这应该引起学界重视。
关键词:精神病;自由行为;醉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5]大仁.刑法概说:总论[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野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储槐植,江溯.美国刑法:第4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9]刘士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0(2).
[10]刘继兴.十恶不赦指哪十恶[J].政府法制,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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