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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3篇
第一篇: 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案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信访问题和一些久拖未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化解积案,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按照“业务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包案范围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1、群众到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反映重要信访问题;
2、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交办需报结的信访案件;
3、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4、上访老户及重复上访和其它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三、责任分工
按照“业务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依据局属单位、局机关科室职责、职能,分别由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室分管领导实行包案。
四、包案问题的处理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领导包案化解力度,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完善领导包案制度,要落实“五包”领导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特别是对一些长期积压、很难解决的上访老户问题,要落实“四个一”化解办法,即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积极与信访人见面约谈了解诉求。
2、按照法律法规、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合理的要求,要尽快解决落实;
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政策宣传,讲明情况;
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理。
3、落实包案时间,确保办案质量。一般问题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特别重大问题的处理时限不得超过60天。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4、对本部门本单位处理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局党委及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不得放纵其越级上访。
五、责任追究
对已确定为包案的信访问题,如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越级、集体、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信访条例》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 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案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信访问题和一些久拖未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化解积案,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按照“业务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包案范围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1、群众到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反映重要信访问题;
2、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交办需报结的信访案件;
3、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4、上访老户及重复上访和其它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三、责任分工
按照“业务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依据局属单位、局机关科室职责、职能,分别由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室分管领导实行包案。
四、包案问题的处理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领导包案化解力度,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完善领导包案制度,要落实“五包”领导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特别是对一些长期积压、很难解决的上访老户问题,要落实“四个一”化解办法,即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积极与信访人见面约谈了解诉求。
2、按照法律法规、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合理的要求,要尽快解决落实;
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政策宣传,讲明情况;
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理。
3、落实包案时间,确保办案质量。一般问题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特别重大问题的处理时限不得超过60天。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4、对本部门本单位处理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局党委及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不得放纵其越级上访。
五、责任追究
对已确定为包案的信访问题,如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越级、集体、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信访条例》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 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规定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需进行风险评估,对发生信访以及其他不稳定动向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1)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2)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3)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4)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5)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
(6)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7)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9)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10)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1)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
(12)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第三条 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对下列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
(1)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
(2)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下一执法办案环节埋下隐患或带来不利影响的;
(5)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反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6)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
(7)可能导致发案单位停工停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8)可能产生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
第四条 风险等级的确定:根据执法办案风险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将案件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
(1)一级重大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反对意见坚决,有自杀、自残表现、有暴力倾向或有可能引发非正常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息诉难度大的案件;
(2)二级较大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明显不同意见和明确上访意愿,但通过做一定的工作,有可能息诉的案件;
(3)三级一般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疑惑但没有明显分歧意见,需要进一步做法律解释工作的案件。
第五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1)风险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表》,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较大、重大风险案件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查。
(2)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
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确定包案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慎重选择适当的处理办法,及时做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息诉稳控及舆情应对等工作。
(4)办结报审归档。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查。《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简要案情、当事人主要诉求、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化解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案件承办部门应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归入检察副卷。
(5)协调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在风险事项化解中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将《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意见有分歧的,应上报检察长决定。案件承办部门对情况重大、紧急,事态严重的风险事项,应及时通知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应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或者发现执法办案风险苗头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共同做好涉案风险的化解和稳控工作。对办案中产生的难以化解的重大风险,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
(6)动态把握风险。案件承办部门在矛盾化解、息诉稳控工作中认为需要对预警工作预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
第六条 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1)对评估为重大风险等级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和“四定一包”责任制,确定包案领导,承办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为责任人,控申部门要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配合,共同研究修订和完善化解预案,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及其它影响稳定的事件。
(2)对评定为较大、一般风险等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对有关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结案的理由等向当事人做好释疑解惑和思想教育工作,尽量化解矛盾。一旦出现上访问题,即转为重大风险案件进行处置。
(3)各业务部门对案件风险化解后,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控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对没有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或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严重不负责任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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